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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6]7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23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6]72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6-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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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局《关于对锻压金首饰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京国税-[1996]42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你局经过大量调查已经核实,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一些含金饰品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等,其生产工艺与包金、镀金首饰有明显区别,且这类含金饰品在进口环节均未征收消费税。为严密征税法规,公平税负,避免纳税人以饰品名称的不同钻空子,进行偷税、逃税,现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重申如下: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它工艺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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