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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
246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6-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
文号:财税字[1995]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6-9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堵塞税收漏洞,经研究决定: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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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征收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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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用外购和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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