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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更正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1-30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发[1994]8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2  失效日期:2011-1-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文号:国税函发[1994]84号  状态:部分失效  发文日期:1994-3-22  失效日期:2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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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号公告),本文第三条自2011年1月4日起失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哈尔滨、长春、沈阳、西安、成都、南京、武汉、广州市税务局:

  国税函发[1993]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消费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有如下错误,请予更正:

  一、第三条关于计税依据问题第2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二、第四条关于纳税地点问题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条例实施细则》……”,应改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三、国家计划内卷烟生产企业名单中应增加下列烟厂:【此条款失效】

  1.湖北 巴东卷烟厂

  2.四川 巫山卷烟厂

  3.广西 浦北卷烟厂

  另外四川中山雪茄烟厂应改为中江雪茄烟厂。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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