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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茴油、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4-18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

                               
                        文号:国税函[2003]42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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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茴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62号)和《关于毛椰子油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3]7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茴油是八角树枝叶、果实简单加工后的农业产品,毛椰子油是椰子经初加工而成的农业产品,二者均属于农业初级产品,可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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