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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然二氧化碳适用增值税税率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7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10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

                    文号:国税函[2003]1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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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天然二氧化碳原矿比照天然气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的请示》(苏国税发[2003]11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天然二氧化碳不属于天然气,不应比照天然气征税,仍应按17%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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