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投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3]13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
                       文号:国税函[2003]139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3-12-29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债转股企业实物资产投入新公司免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3]9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21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鉴于债转股企业投入到新公司的实物资产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因此债转股企业将实物资产投入到新公司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特此批复。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