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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9 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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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纳税人无偿赠送粉煤灰征收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将粉煤灰无偿提供给他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征收增值税。销售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确定。

  本公告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此前执行与本公告不一致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调整。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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