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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394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6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0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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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皂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现公告如下:
   皂脚是碱炼动植物油脂时的副产品,不能食用,主要用作化学工业原料。因此,皂脚不属于食用植物油,也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中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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