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34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4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南、深圳、重庆、四

                                 文号:财税[2010]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2-24
————————————————————————————————————————————————————————

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江苏、安徽、湖南、深圳、重庆、四川、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一、为支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转换试点工作,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本通知附件1所列企业根据省级物价部门有关文件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自2010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省市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0]33号)附件所列个别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的单位名称有误,现予以更正。更正后的单位名单见附件2,上述单位按照财税[2010]33号文件规定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

  附件:1.免征营业税的广播电视运营服务企业名单

  2.更正财税[2010]33号文件中名称有误的企业名单

  [下载附件]   财税[2010]122号.zip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