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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人及纳税地点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4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1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8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
                                      文号:国税函[2010]4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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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设计劳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的请示》(大地税发[2009]82号)收悉。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在境内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其提供设计劳务的营业税纳税地点为该纳税人的机构所在地;只签订劳务合同、未提供设计劳务并收取价款的单位和个人,不能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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