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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38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9]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

                                   文号:国税函[2009]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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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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