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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餐饮公司送餐业务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06  浏览次数:242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9]2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6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
                                  文号:国税函[2009]23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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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必胜宅急送”销售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粤国税发[2009]5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百胜餐饮(广东)有限公司主要经营中西餐饮服务、制作餐厅食品及冷热饮料,其设立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从事“必胜宅急送”业务,提供餐饮食品的送餐服务,其营业范围、食品制作工艺、操作流程及原材料成本构成与传统餐饮服务基本相同。因此,对该公司取得的餐饮食品送餐收入不征收增值税,应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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