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02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9 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8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8/9
 
    现就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过程中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问题公告如下:
 
  项目运营方利用信托资金融资进行项目建设开发是指项目运营方与经批准成立的信托公司合作进行项目建设开发,信托公司负责筹集资金并设立信托计划,项目运营方负责项目建设与运营,项目建设完成后,项目资产归项目运营方所有。该经营模式下项目运营方在项目建设期内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允许其按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予以抵扣。
 
  本公告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允许其抵扣,已抵扣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