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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焦煤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2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07]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07]1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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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焦煤的合理开发利用,经国务院批准,自2007年2月1日起,将焦煤的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确定为每吨8元。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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