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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5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10]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
文号:国税函[2010]7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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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反映,各地对粕类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存在理解不一致的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豆粕属于征收增值税的饲料产品,除豆粕以外的其他粕类饲料产品,均免征增值税。 
 
  二、本通知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甜菜粕准予退税的批复》(国税函[2002]716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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