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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发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40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8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文号:国税函[2009]62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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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人发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 [2009]8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人发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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