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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8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4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1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
文号:国税函[2009]45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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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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