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5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4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3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文号:国税函[2009]43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8/13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9]112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氨化硝酸钙属于氮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氨化硝酸钙免征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