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5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
文号:国税函[2009]32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6/15
————————————————————————————————————————————————————————————————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部分饲料产品征免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28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单一大宗饲料产品仅限于财税[2001]121号文件所列举的糠麸等饲料产品。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不属于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所定义的单一大宗饲料产品,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混合饲料是指由两种以上单一大宗饲料、粮食、粮食副产品及饲料添加剂按照一定比例配置,其中单一大宗饲料、粮食及粮食副产品的掺兑比例不低于95%的饲料。添加其他成分的膨化血粉、膨化肉粉、水解羽毛粉等饲料产品,不符合现行增值税优惠政策有关混合饲料的定义,应对其照章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