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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0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9]1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
文号:国税函[2009]17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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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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