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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402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8]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9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
文号:财税[2008]171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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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94)财税字第2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工业盐和食用盐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7]10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色金属焙烧矿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4]62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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