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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31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1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0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
文号:国税函[2008]1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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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请示》(陕国税发[2008]30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其产品执行标准为:有机肥料NY525-200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2,生物有机肥NY884-2004.其他不符合上述标准的产品,不属于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有机肥产品,应按照现行规定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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