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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6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
文号:国税函[2008]10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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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地区询问挂面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挂面按照粮食复制品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 
 
  二、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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