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国税函[2008]70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7/25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纳税人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后滞纳金处理问题的请示》(晋国税发〔2008〕7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66号)的有关规定,纳税人在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减欠税时,应以配比的方法同时抵减欠税和滞纳金。
二○○八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