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货物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197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7]5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3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
文号:国税函[2007]5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6/3
————————————————————————————————————————————————————————————————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对外经济合作领导小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见附件),请求对全球环境基金无偿援助鞍山市垃圾填埋沼气制取汽车燃料示范工程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补充通知》(财税[2005]13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2007年6月3日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