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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19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7]4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29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
文号:国税函[2007]46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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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报来国外无偿援助项目免税采购申请及《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请求对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无偿援助早期儿童养育与发展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请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外经贸部关于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物资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2号)规定,对附件所列供货单位向联合国儿童基金会驻中国办事处销售的货物进行核实,符合免税条件的,免征采购货物应纳增值税,同时允许其进项税额在其他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中计算抵扣。
 
    附件:外国政府和国际组织无偿援助项目在华采购货物明细表(略)
 
                                             2007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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