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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皮和生毛皮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401
核心提示:文号:财关税[2007]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0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
文号:财关税[2007]3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7/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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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
 
  根据2007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商品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0]296号),自2007年4月1日起,对生皮、生毛皮等动物皮张类商品(具体税号见附件)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按13%的税率计征。
 
  附件:按13%税率计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动物皮张类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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