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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洗净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16  浏览次数:279
核心提示: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收增值税的请示》(青国税流字[1996]425号)收悉,关于要求对洗净毛按农产品征税的问题,按照现行的增值税有关政策及农产品注释范围的法规,洗净毛属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的应税货物,不能比照农产品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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