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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洗猪鬃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2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6]7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5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
文号:国税函[2006]773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6/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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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水洗猪鬃是否属于农业产品的请示》(渝国税发[2006]10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有关规定,水洗猪鬃是生猪鬃经过浸泡(脱脂)、打洗、分绒等加工过程生产的产品,已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应按“洗净毛、洗净绒”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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