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 总局法规 » 正文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06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5]7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8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
文号:国税函[2005]78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8/8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加强免征增值税货物专用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一律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如违反规定开具专用发票的,则对其开具的销售额依照增值税适用税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二、一般纳税人销售的货物,由先征后返或即征即退改为免征增值税后,如果其销售的货物全部为免征增值税的,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并不得再对其发售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其发售专用发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 基本分类-总局法规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