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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24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
文号:财税[2005]8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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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尿素产品增值税政策明确如下:
 
  自2005年7月1日起,对国内企业生产销售的尿素产品增值税由先征后返50%调整为暂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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