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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钾肥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07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4]1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
文号:财税[2004]19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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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化肥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的钾肥,由免征增值税改为实行先征后返。具体返还由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按照(94)财预字第05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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