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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总局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01  浏览次数:208
核心提示:文号:国税函[2004]6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19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
文号:国税函[2004]60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4/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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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电力公司过网费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4]5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鉴于电力公司利用自身电网为发电企业输送电力过程中,需要利用输变电设备进行调压,属于提供加工劳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电力公司向发电企业收取的过网费,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五月十九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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