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办企业辅导培训大纲
中国税企和谐公共服务研究院 监制
联系电话: 010—65768101
联 系 人:叶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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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一、办税指南 ....................................................................4
1. 涉税咨询电话、税务举报电话、廉政举报电话 .........................................4
2. 为纳税人提供的纳税服务具体方式...................................................4
3. 各类涉税事项的受理部门、办理地点、乘车路线.................................... ...6
二、税务登记.....................................................................9
1. 变更税务登记办理程序及网上操作流程.......................................... .....9
2. 注销税务登记办理程序.................................................... .......11
3. 办理停复业手续........................................................... .....11
4. 其他税务登记相关业务..................................................................................12
三、国标税控及发票购领...........................................................14
1.领购国标税控机具................................................................14
1.1新办企业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相关说明...............................................14
1.2关于国标税控装置的类型及价格............................... ...........14
1.3国标税控发票简介...............................................................14
1.4 关于国标税控产品的供应商及代理服务商............................................15
1.5新办企业纳税人领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办理流程................................... ..15
1.6 发票购领须知.................................................................18
1.7 国标税控开票有关要求..................................................... ..18
1.8国标税控装置的报数和授权.......................................................19
1.9关于购置国标税控装置抵免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及办理手续.....................19
1.10国标税控装置的变更............................................................20
1.11国标税控装置的注销............................................................21
1.12国标税控装置的损毁丢失补办.....................................................21
1.13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及真伪查询方法............................................22
2.发票兑奖.......................... ..........................................22
2.1一次开奖......................................................................22
2.2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的开具......................................................23
2.3中奖捐赠......................................................................23
四、纳税申报....................................................................24
1. 申报方式介绍............................................ ...................24
2.申报缴税流程...................................................................24
3.申报缴税应注意的问题...........................................................26
4. 如何签署《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三方协议)................................27
5. 如何开具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27
6. 《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27
7. 纸制资料报送........................................................。。。。.28
8. 各税种申报期、编码...........................................................28
9. 全税种网上申报及流程介绍.....................................................30
10.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及流程介绍...........................................35
11. 200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简易指南.......................37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38
六、减免缓退...................................................................40
1. 办理减税免税................................................................40
2. 办理延期缴纳税款............................................................41
3. 办理退税...................................................................42
七、涉税证明..................................................................44
1. 开具范围..................................................................44
2. 办理时限..................................................................44
3. 开具须知..................................................................44
3. 1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承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44
3. 2 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45
3. 3 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46
3. 4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46
3. 5 代扣代收税款凭证...........................................................47
3. 6 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47
3. 7 其他类涉税证明.............................................................48
八、法律责任......................................................................50
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简便、快捷、热情、周到”的纳税服务,感谢您对税务工作的支持与帮助。
我们为您提供的纳税服务方式有:
咨 询 服 务
一、电话服务:
我们通过电话为您提供各项涉税服务。
局大厅咨询电话: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xxxxxxx税务所:
税务举报中心电话:
廉政举报电话:
纳税人之家电话:
二、网络服务:
您可以登陆http://www.网站点击xx,或登陆xx区地方税务局网址:http//浏览税收政策、办税事项和政策咨询。
您还可以通过电子信箱与各税务所进行网上互动交流,我们将对您提出的涉税问题和事项予以及时回复。
xxxxxxx所电子信箱地址:
xxxxxxx所电子信箱地址:
xxxxxxx所电子信箱地址:
xxxxxxx所电子信箱地址:
xxxxxxx 所电子信箱地址:
xxxxxxx务所电子信箱地址:
税 务 所电子信箱地址:
税务所电子信箱地址:
三、短信服务:
通过移动短信向您提供税收政策、申报提示、税法宣传等服务。
四、预约服务:
税务各部门在严格实行首问责任制的基础上,对您提出的政策咨询、涉税办理、发票领购、资料领取和其他事宜等涉税工作,不能即时答复或解决时,可以预约服务,我们将按预约的时间和事项为您做好纳税服务。
办 税 事 项
当您需要办理以下涉税事项请您到经济服务大厅地税窗口或第一税务所
开业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
经济服务大厅地税窗口地址: 电话:
乘车路线:路、路、路、路公共汽车某站下车即到达
当您需要办理以下涉税事项请您到第一税务所
开业税务登记、自然人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丢失补办、发票领购、发票兑奖、自印发票申请、IC卡授权、税控信息变更、各类减免、退税申请、领用完税凭证、土地增值税登记清算、领用报表资料、异地经营申请领购发票、零散税源纳税申报及代开发票、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税申报、私人机动车车船使用牌照税申报、购领印花税票。
第一税务所地址: 电话:
乘车路线:路、路、路、路、站下车
当您需要办理以下涉税事项请您到各主管税务所
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税务登记换(验)证、购领印花税票、发票丢失处理、代开发票、延期申报申请、签署网上申报协议及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报送涉税相关资料、办理纳税担保、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拆本使用发票、开具涉税证明、领用完税凭证、领用报表资料、受理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变更申请、办理上门申报、手机缴税申报。
xxxx税务所
地址: 电话:
乘车路线:路、路、路、路、路公共汽车.
xxxx税务所
地址: 电话:
乘车路线:路、路、路、 路、路、路公共汽车即到。
如果您是个体工商户或集贸市场纳税人,当您需要办理以下涉税事项时,请到个体某税务所
注销税务登记、非正常户转正常户、税务登记换(验)证、发票丢失处理、代开发票、延期申报申请、签署网上申报协议及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报送涉税相关资料、办理纳税担保、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拆本使用发票、开具涉税证明、受理发票领购资格申请、发票领购、IC卡授权、税控信息变更、领用完税凭证、领用报表资料、变更申请、办理上门申报、手机缴税申报、个体申报缴税、停、复业。
个体集贸税务所地址: 电话:
乘车路线:路、路站下车;44路公共汽车站下车。
税 务 登 记
当您需要变更税务登记时,请您按下列程序办理
1、涉及名称、注册地址、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变更的,如您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不属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及复印件。
对持有税控装置IC卡的纳税人涉及IC卡变更的:第一、在税务登记名称变更前在本机上先作停机报数;第二、在办理名称变更的同时持本单位所有税控装置IC卡到税务机关进行税控机企业名称变更和授权;第三、变更完毕后,请与各自的税控装置客户服务中心联系,其上门为您办理税控机授权操作。
2、涉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变更的,您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不属于工商管理的纳税人持有关部门批件和任免通知书,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3、纳税人属非独立核算,变更企业总机构的,您持变更后企业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变更后的企业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4、企业涉及改变经济性质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有关改制的“申请”,“批复”复印件,如果经济性质变成有限责任公司的,请持有限公司章程复印件,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5、外区转入户:需持迁移通知书,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组织机构代码副本和纳税清算表及复印件,如涉及变更其他内容的,请携带其他相关资料及复印件。
6、丢失补办税务登记证: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自丢失之日起15日内,持经第一税务所审批后的《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市级各类报纸上登报“遗失声明”。登报声明后,持加盖公章的“遗失声明”、公章及另一份税务登记原件(税务登记证正副本丢失其中一项的)。
7、涉及银行帐号变更的,持变更后的开户银行许可证及复印件,
8、涉及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从业人数、隶属关系、财务制度、记账方法、主管部门变更的,持本单位公章。
9、纳税人属总机构,其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发生变更的,持变更后的所属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和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10、纳税人为总机构的需增设分支机构的,按照规定在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设立税务登记手续后,持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分支机构的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及复印件,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总机构的代码章,公章,到总机构所属的主管税务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和<分支机构由总机构汇总缴纳税款证明>。
11、企业涉及注册资金变更的,如果是非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计算机代码章,企业公章,如果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金发生变化的变更的,请持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有限公司章程及复印件,如果股东也发生了变化,股东如果是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自然人的身份证号,股东如果是非自然人出资的,请填写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
如果您所变更的项目属于须知所列1-6项,请携带原税务某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办理变更手续,地址:
如果您所变更的项目属于须知所列7-11项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请携带计算机代码章、公章及相关资料到第一税务所或主管税务所均可办理变更手续。
如果您是属于下列事项的,可以在网上变更税务登记:
经营地址、电话、邮政编码、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姓名及证件号码、银行帐号(变更后,纳税人需向地区所提供银行帐户复印件)、分支机构信息(变更后,纳税人需向地区所提供分支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电子邮箱。
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登录http://www.t,进入某市地方税务局网站;
(2)在“网上办税”栏目里点击“新系统试运行”,进入某市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输入用户标识和密码,进入网上税务登记界面;
(4)进行变更税务登记:点击税务登记→变更税务登记→网上变更税务登记→选择变更具体内容→保存→退出。
(5)打印《变更税务登记表》一份;
以上所需资料全部用A4纸复印,在复印件上标注“经办税人员确认,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压盖单位公章,法人代表签字。变更后,请将《变更税务登记表》及相关复印件报送主管税务所。
当您需要注销税务登记时,请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办理注销手续的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六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二、应携带的证件和提供的资料
1、购买税控装置纳税人应先自行报数后,持IC卡到第一税务所进行停机报数;
2、个体工商户注销(适用以票控税纳税人),应先到主管税务所结缴税款;
3、请您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收缴、发票缴销、清算税款等注销手续。
(1)税务登记正、副本;
(2)税务登记表;
(3)购领发票卡;
(4)计算机代码章;
(5)未使用完的发票;
(6)本单位公章;
(7)IC卡、税控密码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设备注销申请表》(适用购买税控纳税人);
(8)缴款书(适用以票控税个体工商户)。
当您需要申请停(复)业时,请您按下列程序办理
停(复)业税务登记只适用于个体工商户
一、申请停业条件
纳税人由于生产、经营等原因需暂时停止经营活动的,应在其营业执照和有关部门批准注明的经营期限内及有关部门批准后到税务所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
二、办理停业税务登记手续
第一步:在您取得工商部门开据的《存照证明》10日内,持《存照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停业登记表》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第二步:请持填写完毕的《停业登记表》(一式两份)及《复业单证领取表》(一式一份)、税务登记正、副本原件、最后一次购买的发票和收据、发票购领卡、未使用的空白发票、最后一次完税凭证及计算机代码章等相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停业手续。
第三步:主管税务所查验其完税情况如涉及欠缴税款的要先进行完税。同时查验发票使用情况,封存未使用的发票、发票购领卡、《存照证明》原件,对有违反规定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步:所长在《停业登记表》签字盖章,双方签署意见后,一份所里存档,另一份个体户保存。对核准其停业申请的,同时向您制发《核准停业通知书》和《复业单证领取表》。
第五步:在您存照期间主管税务所将对您进行核查,对存照期间仍营业的,其存照手续不予承认,并进行补税、罚款处理。停业期满,如遇特殊情况您需延长停业时间的,应在停业期满前,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延期停业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所申请办理延期停业手续。
三、办理复业税务登记手续
第一步:您停业期满或提前开始营业,应在恢复经营前10日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业单证领取表》向主管税务所提出复业申请。
第二步:主管税务所审核后将所存资料、发票及《购领发票卡》归还给您,对您恢复并按照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您在次月进行申报纳税。
对停业期满未申请延期复业的,视为正常营业纳税人管理。
其他有关税务登记的业务请您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变更主管税务所(分局内转户)如何办理?
1、请向第一税务所办理注册地址变更登记。
2、持变更后税务登记副本向原主管税务所提出变更主管税务所申请。
3、接到新主管税务所通知后到新主管税务所报到。
二、丢失税务登记证件后怎么办?
按照《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声明作废。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持盖有本单位公章的“登报声明作废申请”到第一税务所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
2、经第一税务所审核,加盖所章后,持《税务证件遗失声明登记表》到报社登报声明作废;
3、持登报资料、公章、代码章到第一税务所填写《税务登记变更单》,同时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三、如何办理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1、总机构单位应先到第一税务所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2、到第一税务所提交如下申办材料:
(1)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2)总机构税务登记副本及复印件;
(3)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国标税控及发票购领
当您想购领国标税控机具,请您参看如下内容:
一、新办企业领购国标税控发票的相关说明
尊敬的纳税人,自2007年8月1日起,凡在本市缴纳营业税且具有固定经营场所的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未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户除外),必须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二、关于国标税控装置的类型及价格
国标税控装置分为三种类型,即:税控收款机、税控外挂器、金融税控收款机。税控收款机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卷式发票;税控外挂器(需同时配置计算机和针式打印机使用)可开具国标税控机打折式发票;金融税控收款机暂缓推行。纳税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购置。依据京地税票[2007]269号文件规定,税控收款机限价4050元/台,税控外挂器限价2050元/台,国标税控的购置费用由纳税人自行承担(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相关政策见第九条)。
三、国标税控发票简介
国标税控发票是指通过国标税控系列产品打印,并带有税控码等要素的发票。国标税控发票共13种,均为机打发票。
国标税控发票一览表
发票 编码 |
发票名称 |
适用范围 |
价格(元) |
0010 |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有奖发票) |
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 |
22 (100份/卷) |
0020 |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
20(100份/卷) |
0030 |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
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 |
20(100份/卷) |
0040 |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
医疗服务业务 |
20(100份/卷) |
0050 |
《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有奖发票) |
服务业、娱乐业和文化体育业 |
20(50份/包) |
0060 |
《北京市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
交通运输业(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除外)、建筑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 |
15(50份/包) |
0070 |
《北京市邮电通信业、金融保险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邮电通信业和金融保险业 |
15(50份/包) |
0080 |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医疗服务业务 |
15(50份/包) |
0090 |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医疗服务门诊业务 |
20(50份/包) |
0100 |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保险中介服务的保险经纪机构、保险公估机构、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保险中介分支机构 |
29(50份/包) |
0110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 |
25(50份/包) |
0120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业务 |
25(50份/包) |
0130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业务 |
25(50份/包) |
四、关于国标税控产品的供应商及代理服务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的精神,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对国标税控产品的选型招标工作,并最终确定六家国标税控生产企业作为北京市的国标税控装置供应商。
经市局指定,西城区范围内纳税人须购领使用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分有限公司生产的国标税控装置,该公司指定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为其代理销售服务商,服务商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电话62234370
五、新办企业纳税人领购国标税控收款机的办理流程
当您办完税务登记后应持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所办理发票行政许可、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手续,税控代理服务商为纳税人安装调试国标税控机具后,您应持相关手续购领国标税控发票。
具体办理流程如下:
(一)办理发票行政许可携带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 注 |
1 |
税务行政许可申请书 |
原件 |
1 |
|
2 |
实际经营场所证明 |
复印件 |
1 |
主要包括自有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合同及其他证明材料 |
3 |
公章、财务章印模 |
原件 |
1 |
备案 |
4 |
经办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
5 |
申请人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6 |
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 |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二)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行政审批携带资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数量 |
备注 |
1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 |
复印件 |
1份 |
|
2 |
《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
原件 |
4份 |
|
3 |
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
原件 |
1份 |
|
4 |
经办人身份证 |
复印件 |
1份 |
|
5 |
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 |
原件 |
1份 |
适用于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的情况 |
6 |
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 |
复印件 |
1份 |
|
7 |
提交申请材料清单 |
原件 |
1份 |
可到税务所现场填写 |
8 |
主管税务所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证件 |
|
|
|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三)其他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一份
2、企业公章
(四)申购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1、申购国标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名称 |
资质名称 |
文件依据 |
1 |
0040 |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收款机打卷票) |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 《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京地税票[2003]489号 |
2 |
0080 |
《北京市医疗服务收费专用发票》 (税控机打折票) |
||
3 |
0090 |
《北京市医疗服务门诊收费专用发票》(税控机打折票) |
||
4 |
0120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京地税征[2000]94号 |
5 |
0130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
|
6 |
0100 |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
京地税票 [2004]351号、京地税票 [2004]470号 |
2、申购非国标发票种类与提交资质证明对照表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名称 |
资质名称 |
文件依据 |
1 |
7216-7220、7222、7223 |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 |
市运输管理局核发的《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案表》和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核准表》 |
京地税征[2002]492号 |
2 |
7228-7238 |
营利性医疗机构专用发票11种 |
市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
京地税票[2003]489号 |
3 |
1106 |
《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或《无船承运业务经营资格登记证》 |
京地税征[2000]94号 |
4 |
7107 |
《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
交通部批准文件(证书)、市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国际海运企业批准通知单》 |
|
5 |
7227 |
《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
中国保监会或北京市监管局核发的《保险经纪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公估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代理机构法人许可证》或《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或《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
京地税票 [2004]35、京地税票 [2004]470号1号 |
(二)购置国标税控装置交款方式
1、您如果采用汇歀方式买国标税控机具,在办理“发票核定、最高开票限额的行政审批”后,须将《税控收款机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原件一式四份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交到专管员手中。再向税控服务商汇款,汇入中国银行望京支行,帐号809311732208091001,收款人全称: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
购机发票由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在上门安装时,凭您的汇款单原件开具的正规发票交给用户。
2、如果您是直接交款,需要持税务机关审批并签署意见的《用户注册登记及限额审批表》一式四份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式一份、现金或支票到我局服务大厅15号窗口与税控服务商直接办理购机手续。
(一)当您首次购领发票时需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主管税务所审批的《税控装置用户注册登记及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表》;
4、已初始化的税控用户卡(空卡);
5、购领发票卡
(二)当您再次购领领发票时需携带: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公章或财务章;
3、携带已报数的税控用户卡;
4、发票购领卡;
(三)购领发票的地点:
您只需按原购票地点到我局购领发票
1、西城地税局机关一楼服务大厅(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
咨询电话:62235564、62263308、66204066
2、个体工商户到个体集贸所一楼大厅(新街口1区10号楼)
咨询电话:82220525
七、国标税控开票有关要求
1、开具的国标税控发票,机打号码必须与票面印刷的发票号码一致,否则为无效发票。
2、发票开错或已开出的发票被付款方退回的,开票方必须将发票联与记帐联一并留存并注明“作废”字样备查。
3、您领购的国标税控发票必须通过国标税控装置如实开具,不得转借、套开发票,否则,将按照发票管理法规的规定处罚。
八、国标税控装置的报数和授权
1、税控装置的开票授权期到期后,您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发票开具数据写入用户卡,并在报数有效期内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否则,超过报数有效期税控装置将不能继续开票。
2、超过授权期且未在报数有效期内报数,税控装置将不能继续开票,您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后,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方可继续开票。
3、税控装置在授权期内累计开票额达到设定的累计开票限额,将不能继续开票,您需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持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或售票窗口办理报数并重新授权,授权后方可继续开票。
4、您在每次购票前,应通过税控装置将当期的开票数据写入用户卡,购票时,售票窗口人员通过用户卡读取开票数据后,对您的税控装置开票授权期和累计开票限额等重新授权。
九、关于购置国标税控装置抵免营业税的有关政策及办理手续
为促进国标税控机的推广应用工作,减轻纳税人的负担,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京财税〔2005〕135号)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购置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7〕275号)文件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国标税控机,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按照购机取得的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所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的营业税税额:
价款
公式: 可抵免税额= ———— X 17%
1+17%
按上述公式并结合我市国标税控收款机4050元、税控器2050元的售价计算,您可抵免的营业税税额分别为588.46元(税控收款机)、297.86元(税控器)。
已购置国标税控装置的纳税人办理抵免营业税审批事项需向主管税务所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1、填报《北京市西城区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书》一份;
2、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一份;
3、购置国标税控机发票复印件一份;
4、填报《北京市西城区区地方税务局抵免营业税申请资料清单》一份;
5、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
注: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注明“与原件一致”,经办人签字并注明提交材料的日期,加盖单位公章。要求提交复印件的材料,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税务机关将按照规定程序受理并进行审核、审批,您在接到税务机关作出的《抵免营业税批准通知书》后方可抵免。您在实际发生抵免营业税税额时,应向主管税务所填报《抵免营业税情况报告表》。
十、国标税控装置的变更
(一)对于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的(即纳税人名称、所在辖区内主管税务所、经营项目、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按如下程序办理:
注:纳税人基本信息变更中的“名称变更”必须按如下程序办理,纳税人的其他基本信息变更事项暂不需办理税控装置变更。
主管税务所通知您持税控卡及用户卡到税务所进行全部开票信息的税控报数;
主管税务所将审批后的①《变更表》(一式三份)、②税控卡、③用户卡交纳税人;
您需留存一份《变更表》,将①另两份《变更表》、②税控卡、③用户卡交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留存一份《变更表》,将①另一份《变更表》、②税控卡、③用户卡送至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登录国标税控系统信息变更模块为您进行写卡操作后①税控卡、②用户卡交还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将①税控卡、②用户卡交还纳税人;
(二)对于纳税人发生税控安装信息变更的(即纳税人增加税控装置数量)的,按如下程序办理:
主管税务所留存一份审批后的《变更表》按税务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将其余三份《变更表》、《审批表》(一式四份),交纳税人;
您需留存一份《变更表》,将其余两份《变更表》、四份《审批表》送至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
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留存一份《变更表》备查,将另一份《变更表》及《审批表》(一式四份)送至税控安全管理部门。
税控安全管理部门按照《审批表》内容,将纳税人基本信息、发票种类信息、税种税目信息、最高开票限额信息等录入税控卡和用户卡,实现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装置的绑定关系,即完成税控装置的初始化。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审批表》中加盖印章留存一份,并将其余三份《审批表》交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
初始化完成后,由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将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一份)以及税控装置、税控卡和用户卡交给您,为您进行安装调试。
其余两份《审批表》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自行留存一份被查,另一份交主管税务所。主管税务所专人接收《审批表》,并按照税务档案的有关管理规定将《审批表》归档。
(三)对于纳税人发生发票核准信息变更的(含纳税人变更发票种类、税种税目信息),及纳税人发生发票监控信息变更的(含纳税人变更单张发票最高限额信息、发票累计开票限额、退票累计最高限额、数据报送方式数据报送期限(授权期)、数据报送有效期等信息)按如下程序办理:
主管税务所通知您持税控卡及用户卡到税务所进行全部开票信息的税控报数;
主管税务所在国标税控管理系统中进行“监控数据回传”操作,完毕后交给您正常使用。
十一、国标税控装置的注销
如果您按照规定①不再使用税控装置、②税控装置使用年限到期、③注销税务登记、④进行分局间转户时,应按如下程序办理国标税控装置注销手续:
1、您需持注销的税控卡、用户卡到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
2、主管税务所为您需注销的税控装置进行全部开票信息的税控报数;
3、审查您报送的开票信息、发票结存信息,缴销国标税控发票,并将发票缴销信息录入系统;(使用多台税控装置,注销其中几台的,由于已写卡发票不能转给其他装置使用,应同时缴销需注销的国标税控内的空白发票)
4、主管税务所在《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签署意见后,将您的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交征收管理科。为规范税控卡、用户卡交接工作,各税务所需建立交接台账,征收管理科接收时在各所台账上签字确认。凡征收管理科未签字确认的,视同相关税务所未上交税控卡、用户卡实物。
5、征收管理科将收缴的税控卡、用户卡及《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一式四份)交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并由其上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税控装置注销处理,同时注销税控卡、用户卡。注销后的税控卡、用户卡由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代为保管。
6、北京凯腾贸易有限公司公司留存一份税控安全部门盖章的《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将其余两份交还征收管理科。
7、征收管理科留存一份《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按档案管理规定归档,另一份《税控装置注销登记表》返还主管税务所,由主管税务所再转交给您。
按照上述程序完成注销后,国标税控装置可进行转让。对于您使用的旧国标税控装置,应由税控生产企业对该装置进行重新认定并补办税控卡、用户卡后,按照国标税控装置购置及初始化流程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各局之间转户的纳税人,应在转出局进行税控装置注销处理后,在转入局按照相关规定为旧装置重新进行初始化后,方可继续使用。
对于注销全部国标税控装置且不再在我局购领发票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所还应①按照“国标税控装置注销”的行政审批规定,制作《注销行政审批项目通知书》,送达被审批人,填写送达回证。;②按照“发票行政许可的注销”程序办理发票行政许可的注销。
1、如果您发生税控装置、税控卡、用户卡丢失或损毁的,应持税控装置、用户卡、税控卡、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存根联及剩余的空白发票,到主管税务所填报《税控装置、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
2、如果您税控装置、用户卡、税控卡有损毁的,主管税务所应通过税控管理卡将装置中开票数据读出后,导入国标税控系统,并将损毁情况录入系统(目前系统无此功能),同时将您已写卡未开具的发票号段退回系统(目前系统无此功能)。完成以上操作后,在《税控装置、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审批表》签署意见,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3、如果您发生税控装置、税控卡、用户卡丢失的,主管税务所要将您已开具未报数的发票开具信息以及丢失情况录入系统中(目前系统无此功能),并将已写卡未开具的发票号段退回系统(目前系统无此功能)。完成以上操作后,在《税控装置、用户卡、税控卡损毁(丢失)情况报备表》、《审批表》签署意见,交国标税控服务部门。
4、如果您需要重新购置税控装置、用户卡和税控卡的,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处购买。国标税控服务部门持为您补办的税控卡、用户卡以及税务所签署意见的《审批表》交税控安全管理部门为纳税人税控卡和用户卡进行初始化。
十三、国标税控发票的防伪措施及真伪查询方法
1、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密码和奖区内容,采用解析度240dpi以上的数字喷码技术印制。
2、国标税控发票的发票密码和奖区的覆盖,采用数字丝网工位技术印制。
3、国标税控发票所使用纸张和监制章用墨,采用标准纸和专色油墨。
4、国标税控发票为数码信息防伪发票,鉴别真伪和查询开具信息请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或拨打语音电话(010-16881688)、北京地税服务热线(010-12366),刮开发票密码层并依次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和密码查询。
发 票 兑 奖
当您的消费发票中奖后请您携带以下资料办理兑奖手续
有奖发票范围的调整
为提高税控机打有奖发票的中奖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不再印制有奖定额发票,只保留印制《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折式和卷式税控机打发票)有奖。已印制的有奖定额发票售完后,今后的定额发票将不再布奖。
中奖办理:
(一)一次开奖
1、实行有奖发票的范围为:《《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卷票)、《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
2、有奖发票一次开奖的中奖奖金分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类。
3、有奖发票中奖奖金的确定: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后,刮开奖区覆盖层将显示“中奖金额”或“谢谢您”,凡中奖的可持中奖发票到地方税务机关兑现奖金。
4、一次开奖兑奖人前来兑奖时应注意:
(1)携带兑奖发票。兑奖前发票联和兑奖联不能撕开,否则不予兑奖。
(2)凡消费者持中奖发票兑奖时,仅需持有效中奖发票即可兑奖。
(3)兑奖期限自开票之日起60日内,超过兑奖期限的不予兑奖。
(4)凡不符合兑奖时间、资料不全或资料无效的,不予兑奖。
5、一次开奖——即开即兑:
即开即兑是指消费者取得有奖发票并当场刮开中奖后,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即时为其兑付奖金的行为。即开即兑的有奖发票,仅限于《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卷式)、《北京市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专用发票》(机打折式)。凡在本市领购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均应为有奖发票中奖者即时兑付奖金。。
即开即兑单位代为兑奖的金额为:10元、20元、50元、100元、200元、500元、800元、1000元、3000元、5000元等十档奖金。
有奖发票即开即兑单位何时到税务机关领取代兑奖金?
认定为“即开即兑”的纳税人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兑奖联原件,到第一税务所领取先行兑付的奖金及兑付金额3%的手续费。
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兑奖单位地址及联系电话是:
兑奖单位: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 址: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
兑奖电话:62267935
(二)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的开具
对于中奖者个人到税务机关兑奖并要求在发票上注明兑奖金额的,负责兑奖的操作员会给您开具有奖发票兑奖金额证明并加盖兑奖税务机关公章或者有奖发票兑奖专用章。
西城地税局发票兑奖点设在:西城区珠八宝胡同23号 电话:62268964
乘车路线: 22路、49路、38路、626路、709路、726路、810路、826路公共汽车新街口站下车,马路西新街口二条或新街口三条内
中奖捐赠
(1)为树立良好社会道德风尚,鼓励中奖者积极捐助社会上最需要帮助的人,规定特等奖中奖者将中奖金额的20%捐赠给社会慈善机构。
(2)其余中奖后有意捐赠者,由中奖者与北京地方税务机关兑奖点联系,提出捐赠申请,指定捐赠对象,然后由税务机关将中奖者捐赠的奖金转赠给相应的慈善机构。
(3)对于捐赠奖金者的信息,市局将定期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以示对社会做出积极奉献者的感谢和表彰。
纳 税 申 报
从您办理完税务登记手续的次月起,请您按照以下要求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方式介绍
网上申报:您经过网上申报认定后,通过登陆http://www.tax861.gov.cn点击进入“办税中心”下的“纳税申报”,登录核心系统录入申报税额。
上门申报:您按照国家税收法规的规定,将申报资料送到西城区地方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或主管税务所办税服务厅。
特别提示:自2006年5月22日财税库行横向联网以后, 除以下几种特殊情况须上门申报外,您必须采取网上申报的方式办理纳税申报。
(一)申报契税、土地增值税、耕地占用税时,必须到税务机关上门申报;
(二)缴纳下列税款之前,必须填写《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申报表》,到主管税务所申报或办理相关手续,由主管税务所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后,由您持打印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加盖银行预留印鉴后到开户银行办理划款缴税。
1、超过税款限缴日期的本征期应纳税款(逾期缴纳本期税款);
2、已获得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
3、补缴欠税税款;
4、代开发票时需要缴纳的税款(含零散税源征收税款);
5、包括自查补税等情形在内的其它非本征期正常应纳税款;
6、四代解缴税款(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除外)。
二、申报、缴税流程
(一)三方协议网上申报实时缴税流程
1、您必须在与税务机关、银行签订了《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三方协议)后,使用BJCA的数字证书登陆核心系统,进行本期正常税款的申报录入,点击“划款”按钮。
2、核心系统向银行转发您的划款指令,划款成功后,地税系统将自动保存您申报的电子原件。
3、银行执行划款成功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一联作银行记账凭证,第二联交给您作付款回单(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的时限以银行的通知为准)。
(二)银行端查询缴款流程
1、登录核心系统,进行本期正常税款的申报录入,保存申报数据。
2、选择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或手工抄写屏幕上《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相关内容及申报序号。
3、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
4、银行窗口人员,根据《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中的账户信息、计算机代码、申报序号查询已经申报的缴款信息,经您确认缴款。
5、银行执行划款成功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即时交付给您。
(三)银行端申报缴款流程(仅适用于交通银行)
1、手工填写《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在“未申报”处划“√”,纳税项目代码应填写六位税种税目代码。
2、持加盖银行预留印鉴的《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窗口缴纳税款。
3、银行窗口人员,根据《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录入详细的缴款信息后,经您确认缴款。
4、银行执行划款成功后,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即时交付给您。
(四)其他申报缴款方式(银行提供的其他电子缴税方式,视各商业银行的相关服务业务是否开通而定。)
一、通过网上申报或上门申报,根据各个商业银行提供的服务方式,可以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方式缴款。步骤如下:
1、自行在地税局核心征管系统完成申报后,根据申报时形成的申报序号,在商业银行系统中查询已经申报的信息;
2、确认缴款;
3、缴款成功后,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到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二、如果商业银行可为纳税人提供自助缴税业务服务,您也可以直接在自助银行系统中缴纳税款。步骤如下:
1、直接进入商业银行的缴税业务自助服务系统;
2、录入缴纳税款的明细信息;
3、确认缴款;
4、缴款成功后,银行打印《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5、到银行领取《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三、申报、缴税应注意的问题
(一)网上申报实时缴税的纳税人应注意的事项
1、为保证划款成功,请确保您缴款银行帐户资金余额大于本期申报缴款合计金额;
2、在一次确认“划款”后,如果计算机未及时出现划款是否成功的提示,应点击“查看缴款书”查询、或到银行打印对账单、或与主管税务所联系。不要连续点击“划款”按钮,以免造成重复扣款 。
3、划款未成功,则本次申报无效,您需重新进行网上申报。
(二)其他注意事项
1、如果条件允许,请您尽量选择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以避免因手工填写出现笔误而导致银行不能缴款。如果选择手工填写,必须将内容填写清楚、准确,特别是申报序号必须按网上申报系统自动生成的“申报序号”填写。
2、当您到银行缴款时,遇缴款金额与申报金额不一致的情况,开户银行不会受理,需由您先修改申报信息,再到银行办理缴款。修改方式有两种:到税务机关上门修改申报信息或在征期内在网上自行修改。修改后,请您将错误的申报信息删除,否则,您将为未删除的错误申报信息负相应的责任。
3、对于独资企业,应先进行综合申报录入,打印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后取得电子缴税付款凭证,以其交易流水号为缴款书号,录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4、超过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需在《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上填写本期应纳税款和自行计算的分税种滞纳金,申报序号不变。(为避免多跑路,建议您多带一张缴款书去银行)
5、代征单位应严格区分代征税款和本单位的应纳税款,必须分别申报,未区分的将无法支付手续费。
6、从CA证书方式登陆变更为用户名方式登陆后,变更前的申报信息将无法自行修改,只能去主管税务所修改。
四、如何签署《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三方协议)
1、您必须拥有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核发的有效BJCA数字证书,具备联网银行的开户账号;
2、持有关证件或文件的复印件及《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所领取《网上申报实时缴税协议书》(一式三份);有关证件是指: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有关文件是指:上级机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3、由税务人员对有关证件或文件中的单位名称等信息与核心系统内记录的相关信息核对无误后,与您签订协议;若信息不一致,您必须先行按照税务登记管理要求办理变更,待信息准确后再签订协议;
4、由税务人员辅导您填写计算机代码、纳税人(乙方)名称等协议内容,确保三份内容一致。(协议内容不可复写)
5、您携带加盖公章和银行预留印鉴、法人或负责人签章的三方协议到银行,在银行工作人员的辅导下,将开户银行名称及行号,付款账号、清算行行号等填写清楚,并确保三份内容一致;
6、开户银行审核无误后,在银行计算机系统中加注委托缴税标识,在协议丙方加盖银行及负责人印章后留存一份,其他两份退还给您;
7、您将银行退还给您的两份协议送主管税务所校验;
8、主管税务所在系统校验通过后,在两份协议上盖章签字,税务所、和您各自留存一份协议。
五、如何开具电子转帐专用完税证
需携带《税务登记证副本》,持盖有银行收(转)讫章的《电子缴税付款凭证》第二联复印件,由经办人签署“该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意见并签名,加盖企业公章后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六、《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制度
如果您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通过网上申报、上门申报进行申报。
七、纸制资料的报送
请您按月(季)填写以下资料,并于次年1月底之前报送主管税务所
1、综合申报表
2、无应纳税(费)申报书
3、减免税申报表
4、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其它相关申报表及附表
注:对于上门申报时已报送过的纸制资料,可不再重复报送。
八、各税种申报期、编码
各税种申报期、编码一览表
税 种 |
申 报 期 限 |
国家预算科目编码 |
滞纳金编码 |
|||
营业税 |
每月1—10日(金融业按季) |
101030400、101030300(金融保险业) |
101032000 |
|||
城建税 |
每月1—10日(金融业按季) |
101090100(国有)、101090200(集体)、101090300(股份)、101090400(联营)、101090500(港澳台)、101090600(私营)、101091900(其他) |
101092000 |
|||
教育费附加 |
每月1—10日(金融业按季) |
103020301 |
103020399 |
|||
个人所得税 |
每月1—7日 |
101060109 |
101062000 |
|||
文化事业 建设费 |
每月1—10日(金融业按季) |
103012601(中央)、103012602(地方)、103012603(中央和地方)、1030142009(残保金) |
103014200 |
|||
企业所得税 |
1、4、7、10月 1—15日 |
国有企业所得税 |
101044001 (内资) 101044002(港澳台、外资) |
|||
101040109 (其他冶金) 101040200 (有色金属) 101040309 (煤炭) 101040409 (电力) 101040509 (石油和化学) 101041200 (兵器) 101041300 (船舶) |
101040609 (机械)101040709 (汽车)101040800 (核工业)101040900 (航空)101041000 (航天)101041100 (电子) |
101041409 (建筑材料) 101041500 (烟草) 101041600 (纺织)101041709 (铁道)101041809 (交通) 101042009 (民航)101042209 (外贸) 101042409 (非银行金融) |
101042601 (电影)101042602 (出版)101042609 (文教)101042709 (水产)101042800 (森林) 101042909 (电信) 101043009 (农垦) 101043100 (其他) |
|||
101043200(集体企业)、101043399(其他股份)、101043400(联营)、101043509(其他港澳台、外资)、101043600(私营)、101043900(其他) |
||||||
车船使用和 牌 照 税 |
1月1—15日 |
101140100 |
101142000 |
|||
1月1—15日 |
101140200 |
|||||
房产税 |
每年4月1—15日、10月1—15日 |
101100100(国有)、101100200(集体)、101100300(股份)、101100400(联营)、101100500(城市房地产税)、101100600(私营)、101101900(其他) |
101102000 |
|||
城镇土地使用税 |
每年4月1—15日、10月1—15日 |
101120100(国有)、101120200(集体)、101120300(股份)、101120400(联营)、101120500(私营)、101121900(其他) |
101122000 |
|||
场地和矿区使用费 |
10月1-15日 |
中央合资合作103070203、地方合资合作103070205、港澳台和外资企业103070206 |
|
|||
土地增值税 |
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定之日起10日内 |
101130100(国有)、101130200(集体)、101130300(股份)、101130400(联营)、101130500(港澳台)、101130600(私营)、101131900(其他) |
101132000 |
|||
印花税 |
次年1月10日前 |
101111900 |
101112000 |
|||
契税 |
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 |
101190100、101990000(其他) |
101192000 |
|||
耕地占用税 |
|
101180100 |
101182000 |
|||
罚没收人 |
|
103050107 |
|
全税种网上申报及流程介绍
2004年4月1日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通了新的征管核心系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全市企业均可以进行“全税种网上申报”,随着这个系统的不断完善,“税库银联网”的陆续开通,所有纳税户都将实现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纳税申报。我们建议您采用网上申报方式,但无论您决定采取何种申报方式都应告知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实行网上申报的企业,首先请携带公章和税务登记副本到主管税务所签定网上申报协议,我们将为您生成网上申报用户,并取得上网申报密码。
设备要求:
网上申报对计算机的硬件要求是:PII300以上机型;内存:128 M
推荐软件配置:操作系统WIN2000/XP;浏览器IE6.0以上版本(此版本可用辅导材料后面的光盘下载)
进行全税种网上申报,首先打开计算机,点击IE打开浏览器
登录方法:
1. 在“地址”栏内输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址www.tax861.gov.cn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办税中心”下的“纳税申报”。
2. 输入您的计算机号码和密码。计算机号码是您税务登记证副本左页中间部分的征收管理号。
3. 点击“登陆”,进入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功能清单”页面。请看页面右上角的
这两个符号,系统中每个页面的右上角都有。钥匙的功能是退回到登陆界面。问号的功能是提供本页面各模块的帮助信息。
(一)税务登记模块的各项功能:
1、变更税务登记
当您的税务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没有涉及到税务登记证的内容时,您可以自行在网上进行变更,而不必去税务机关。
操作步骤:
点击“变更税务登记” →“网上变更税务登记” → “维护联系信息”进到屏幕显示的页面,就是本企业税务登记证上的内容,表格中灰色区域是不能自行修改的地方,表格中亮色的区域是可以自行修改的。即企业信息中的注册地址邮编、注册地联系电话、经营地址及邮编、经营地联系电话、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都可以自行在此页面变更。
点击“变更税务登记” →“网上变更税务登记” →“维护分支机构信息” 进到屏幕显示的分支机构信息维护页面,可以修改分支机构信息。
(二)网上纳税服务模块
关于有税申报的录入
1.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
2.进入“告知事项”,弹出告知事项界面,这里显示的是税务机关发给您的所有通知事项信息,请您务必认真阅读。
3.点击“有税申报”。
4.进入“选择税种税目”界面,选择本期需要申报的税种税目。例如:营业税——服务业——其他服务业——测试、化验、实验,在方框内画对钩选中,注意要一选到底。这时“本期新增”下就有“测试、化验、实验”项。
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即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系统会自动带出,不必在“选择税目”中,单独选择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申报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时,必须在税目列表中选出。
同样方法选择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
选择完所有需要申报的税目后,点击“继续”,进入“申报数据录入”。
录入方法:
1.申报“营业税”时,填写“计税金额”项后,营业税缴税金额、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会相应自动计算。申报“个人所得税”时“计税金额”、“实际缴税额”均需自己录入数据。
2.点击“保存并生成缴款书”后,进入“缴款书维护”。
维护方法:
1.点击“查看缴款书详细信息”,会出现填写缴款书界面,我请您根据缴款书显示的内容填写税票。
如果您采用手工填写缴款书的方式,特别要提醒您注意,不要忘记将“申报序号”填入《电子缴库专用缴款书》。
2.点击“返回”,进入“缴款书维护”。如果发现某一税款金额发生错误,点击“作废”进行删除。
3.“选择税种税目”界面——“查看本期缴款书”可以看到本期申报过的税种和缴款金额。
关于印花税报告表的申报
印花税年度报告表的申报时间是每年的1月1日~10日,在印花税的申报期内,请您在网上申报主界面左下方的“申报资料”中点击“印花税年度报告表”,就看到了这张表。
请您注意,新办企业在发生表中列举的经营合同、取得各种产权证书或建立帐簿时,都应该及时地购花、贴花。购买印花税可以到主管税务所,也可以到税务机关委托的印花税代售单位购买。
大额印花税即超过500元税款的,请填写税票,到开户行缴纳税款后,携带税票记帐联和需要贴花的凭证,到主管税务所联系人加盖印花税完税章。
印花税年度报告表操作步骤:
第一步:根据本年印花税完税的实际情况填写各项数据;
第二步,点击“保存”,出现“保存成功”,申报完成。
▲关于“设置常用税目”
设置常用税目可以实现允许您自行订制经常申报的税种税目,这样之后,您再次进入申报系统时,就看到了显示的页面,从而简化申报操作,如果本期没有新增需要申报的税目,直接点击“继续”,如果有新增税目,只选择新增部分即可。
设置常用税目的操作程序是:点击申报主界面中的“设置常用税目”按钮可进入此界面。通过点击右侧的“﹢”和“﹣”图标或税种税目的名称,将税种税目的层次结构展开和收缩,选中的税目就被添加到左侧的常用税目名称表格中。
关于无税申报
如果您当月无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的各项税、费、附加等入库款项,均应在法定申报期限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
1.点击“网上纳税服务”——“网上纳税申报”——“企业综合申报”。
2.进入“告知事项”,弹出告知事项界面,这里显示的是税务机关发给您的所有通知事项信息,请您务必认真阅读。
3.点击“无税申报”。
4.按照提示的内容认真审阅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无税申报。
(三)系统管理
“系统管理”——“用户个人信息维护”,可以看到本单位的信息,点击“修改”,修改用户信息,可以修改的是“联系电话”、“EMAIL地址”项。点击“修改密码”,可以修改用户密码。点击“完成”,退出纳税申报界面。
给您提示几点申报时应注意的问题:
1. 企业计算机代码为8位数,即地税登记证副本左页中间部分的“征收管理号”。
2. 网上申报税款类型只有“正常”,非正常税款申报的,请您到主管税务所进行上门申报、打印税票。如:补缴欠税、补缴缓缴税款、自查补税、检查补税、评估补税、滞罚收入、大额印花税票、“四代解缴”(是指缴纳税务机关委托您代扣、代售、代征的税款解缴)、零散申报(是指因无纳税登记而没有计算机代码的单位、个人);
3. 系统中缴款书的预算科目是根据“经济类型”确定,所以企业经济类型发生变化,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4. 三种申报资料不能为“零”:印花税、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财务报表;
5. 为保证申报数据与税票绝对一致,请您先进行网上纳税申报录入,再自行填写缴款书;
6.如您需打印缴款书,请下载软件,并到税务机关领取“机打税票”;
7.每季度初即1、4、7、10月的1-15日将本企业上季度的会计报表、税收缴款书申报联、无应纳税费(款)申报书等纸质申报资料送交给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
8.如您无条件上网可以到主管税务所和我局纳税服务大厅,在提供的自助计算机上申报。
9.如您密码遗忘或丢失,请到主管税务所申请补办。
10.请严格遵守各税种申报期限,征期过后您将无法进行网上申报。
11.经过CA认证的纳税人需加装相关程序。
数字证书办理和使用
一、办理所需要的材料
(一)新办所需的材料:
1. 填写好一式两份《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注:《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可以从http://www.bjca.org.cn网站上下载打印。
2. 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 《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事业单位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社会团体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
4. 《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5. 办理人身份证原件。
6. 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收取的服务费用200元/年,(执行京价(收)字[2003]175号 )
注意事项:企业新办证书后,需持加盖北京数字证书认证中心公章的《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网上申报协议,变更为CA认证方式;
(二)更新所需要的材料:
1. 填写好的一式两份《单位数字证书申请表》(加盖公章)
2. 地税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
3. 200元证书年服务费
注意事项:数字证书的有效期是一年,申请之日为起始日期,一年后为终止日期。 地税系统在数字证书到期前会出现提示更新信息,到期后将不能登录地税系统,为不耽误报税业务,请及时进行数字证书更新
二、数字证书的使用
1. 一次安装:证书使用前要在计算机上做一次安装;
2. 一机多证:一台计算机可以安装多张数字证书,给多家企业报税;
3. 一证多机:一张证书可以安装在不同的计算机上,如单位或家里;
4. 一证多用:在北京市56个委办局电子政务系统一证通用。
注意事项:
1. 计算机操作系统要求:在Windows98二版以上操作系统,以管理员权限登录,并且使用Windows自带的IE6.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不能使用其它浏览器。
2. 请在输入法为小写、英文状态下输入证书密码,以免因输错密码而不能登录;
3. 如在使用中出现问题请登陆数字证书在线使用帮助,具体操作如下:
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网站http://www.tax861.gov.cn 点击“纳税申报”;点击“证书帮助”进入在线使用帮助。
三、客服电话(9:00-17:30)010-58515511
关于“离线打印申报资料”的操作
2006年全市税库行横向联网推广成功之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发了“离线打印申报资料”的计算机应用程序,免费提供给广大纳税人使用。
使用北京数字认证中心核发的数字证书进行网上申报的纳税人成功下载并自行保存电子申报回执后,可选择所保存的电子申报回执依次打印申报资料,最后打印申报资料清单。
您可以通过如下的步骤免费下载“离线打印申报资料”程序:
第1步:您需要找到“北京地方税务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的欢迎界面右侧中下部的“证书帮助”;
第2步:点击“证书帮助”,进入“数字证书帮助”主界面的右侧“离线打印申报资料软件下载”专栏,或者选择主界面下部的“下载专区”里面下载该软件;
第3步:您也可在这里查看该程序的操作说明以获得技术支持和帮助。
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及流程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从2007年1月1日开始全面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需登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下面对该系统基本操作方法做一介绍:
一、企业基础信息录入
1.点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图标;
2.在地址栏里输入httP://gs.tax861.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3.进入“代扣代缴单位基础信息填报”--点击“基础信息填报”,打开基础信息表格,然后填写表格,其中"*"的栏目是必须填的,请您注意在表格最后一行要求选择税务机关,请大家一定选择到“西城地税局--***税务所”,否则您的主管税务机关看不到您录的信息,不能进行审核。填写完毕后,点击“完成”,记录系统提示的密码,基础信息就填报完了,然后给您的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打电话,请他(她)给您的基础信息做审核。
4.审核后,企业就可以使用“税务登记证号和密码”了,这个“税务登记证号和密码”就在企业上传文件时使用。
二、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
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过程主要分三个步骤--下载表格、填表、上传表格,在上传表格时需要输入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号和密码。
1.下载表格
(1)点击桌面“Internet Explorer”图标;
(2)在地址栏里输入httP://gs.tax861.gov.cn,进入个人所得税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此页面分为四大版块,分别为自行申报纳税人使用、代扣代缴单位使用、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使用、个体工商户使用;
(3)点击“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软件”,按照操作步骤下载客户端软件;
(4)客户端软件正常下载并安装后,录入用户名和密码(此用户名和密码为进入客户端软件的用户名和密码);
(5)进入客户端软件后,在“单位信息管理”模块中录入代扣代缴单位信息,在“个人基础信息管理”模块中录入代扣代缴单位全部人员的基础信息;
(6)进入“明细申报数据管理”模块中,点击下方“新增申报表”;
(7)在新增申报表中,请正确填写相应数据后,点击“向税务机关提交”按钮,并输入“税务登记证号和密码”,完成提交。
注意:只有第一次申报时需要进行第(1-5)步骤,以后每个月只需要在“明细申报数据管理”直接填写新增申报表,然后上传就行。
明细申报还提供了其他申报方式,即如果企业不能上网申报,您可以拿软盘或者U盘将需申报数据拿到主管税务所来进行申报,各税务所都有专门的计算机供您使用。如果您申报确有困难,请先和主管税务所税收管理员联系,税务所会指导您如何进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007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简易指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不论其所得日常是否足额缴纳了税款,都负有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义务。
根据税法规定,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个人应于2008年1月1日至3月31日期间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自行申报。
一、 申报形式
您可以采取网上申报、挂号信邮寄申报、上门申报和集中代理申报四种形式。
网上申报:由于网上申报不受时间、地点的限制,相对其他申报方式更为方便、快捷,所以建议采取网上申报方式。第一步,进入申报网址:http://gszxsb.tax861.gov.cn。第二步,点击屏幕下方“新用户申报”按钮,进入申报表页面。第三步,在申报页面中,在线填写《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第四步,提交纳税申报表后,申报界面显示:(1)申报信息符合要求:显示“此次申报成功”,说明申报成功;(2)申报信息不符合要求:重新返回申报页面,提示错误信息,修改申报信息后重新提交。第五步,申报完成后,您可以通过输入身份证照号码和密码查询修改申报数据。
挂号信邮寄申报:邮寄地址是“西城区新街口北大街珠八宝胡同23号”,收件人为“第一税务所(12万申报专用)”,邮编为“100035”,咨询电话62263308。
上门申报:您也可以到任职单位的管理所上门申报。
集中代理申报:您可以委托有税务代理资质的中介机构或者他人代为办理纳税申报,同时应当签订委托办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协议(合同)。您也可以委托扣缴单位财务人员代为办理申报。
二、 法律责任
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如果没有在纳税申报期内办理纳税申报,要负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方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如果纳税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即纳税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方面,按照《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如果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因此造成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一、为了促进我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开展,使各类用人单位依法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平等承担社会责任,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市政府1994年第10号令)以及《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京政发〔2006〕18 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京残工委发〔2006〕 25 号)和《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代征管理办法》(京地税金[2006]317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自2006年起,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缴模式改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地税机关代征。
二、残保金代征的范围和对象是什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地税局办理税务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福利企业除外)、事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不少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1.7%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应缴纳残保金。
三、残保金代征的标准是什么?
未安排残疾人就业或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每少安排1名残疾人就业,应按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纳残保金。安排比例不足1人的,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安排1名盲人就业,按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缴纳残保金金额=(上年单位在职职工总数(平均人数)×1.7%-在职残疾人职工数)×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60%。
2007年缴纳2006年度的残保金,征缴标准为少安排1名残疾人,缴纳残保金19684元(即2006年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32808元的60%)。
每年的征收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四、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和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如何计算?
成立时间不满1年的单位未安排残疾人就业,也应缴纳残保金。缴款时间按单位成立后的足月计算,不满1个月的不计算。
安排残疾人就业不满1年的,按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时间计算;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
五、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不足1人的,如何计算缴款金额?
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的,应按实际差额比例计算缴纳残保金金额。
例如:某单位2006年在职职工总数为50人,按照1.7%比例计算,应安排残疾人就业不足1人[50(人)×1.7%]。如其在2006年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2007年应缴纳残保金16731.4元[19684(元)×50(人)×1.7%]。
六、残保金代征的时间是什么?
残保金按年征收,定期缴纳,2007年征期为7月18日至10月31日。(以政府通告为准)
七、各用人单位缴纳残保金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北京市用人单位按照所在区县到残联指定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审核。
西城区 |
1、育幼胡同5号 100034 2、金融大街丁26号一层(经济服务大厅1、2号窗口) |
66127043,66127045 (传真) |
第二,用人单位可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或地税机关服务大厅(征收大厅)领取空白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核定的费额自行填写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也可以直接领取由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打印的残保金《一般缴款书》,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另外,对网上申报纳税的用人单位,充分利用地税局网上申报的网络优势,除网上提示其应缴纳残保金外,还可以根据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的核定费额由缴费单位在网上自行打印出残保金《一般缴款书》,然后持缴款书到银行缴款。)
八、用人单位前往审核机构审核时,需按规定携带什么资料?
(一)已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北京市在职残疾人员登记表》(可以从残联和地税网上下载或从地税所、各街道、乡(镇)残联领取);
3、残疾人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5、残疾人职工上年度6月份和12月份工资表;
6、残疾人职工与单位签定的劳动合同;
7、单位为残疾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证明原件;
8、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二)未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单位:
1、持单位盖章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2、单位职工总数统计证明。
九、缴纳残保金使用什么票据?
缴费单位缴纳残保金,统一使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印制的《一般缴款书》。该缴款书可在地税机关或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免费领取。
十、残保金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填写什么?
《一般缴款书》中的预算科目按照每年财政部有关文件的规定执行。2007年预算科目编码为“103014200”,名称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十一、用人单位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如何申请退费,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多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用人单位,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到申报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复核本单位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情况,说明多缴原因,提出退款申请。申请退款需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单位签章的《北京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退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联,样式附后);
(二)原缴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无误后退回申请单位);
(三)经市、区(县)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的《北京市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表》;
(四)说明退款原因的书面退款申请和与退款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减 免 缓 退 税 办 理
当您需要办理减税免税时,请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对象及范围:
依法申请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负责审批的减税免税项目的纳税人。
2、办理条件:对于依申请的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减税免税申请。法定减税免税可自有关税法或行政法规生效之日起直接获得,不需办理减税免税申请手续。
3、所需提交的资料:
(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申请书》。可以向税务机关免费索取或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下载。
(2)按照《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减税免税项目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应的书面资料。《减税免税报送资料附件》可从网上查询并下载。
4、办理程序:第一税务所受理、审核,相关业务科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报市局审批后,第一税务所告知。
5、办理时限:一般为15个工作日
6、受理部门:西城地税局第一税务所
7、网上表格下载:网址:http://xicheng.tax861.gov.cn/
8、注意事项:只能填写申请表,需要到第一税务所办理。
9、相关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税免税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3】532号)
当您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时,请您按以下程序办理
1、 办理对象及范围:
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需报请税务机关审批延期缴纳各种税款行为纳税人。
2、办理条件:您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纳税人确有特殊困难需要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在征期内向主管税务所提出申请。
3、所需提交的资料:
您须在缴纳税款期限内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书面申请,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1)缴纳税款计划
(2)全部开户银行名称、帐号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
(3)提交申请当日的所有银行存款帐户对帐单据
(4)资产负债表或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
(5)当月应付职工(部门)工资汇总表或明细表
(6)当月或上月应支付或已支付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或凭证
(7)法院冻结帐户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
(8)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9)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以上提供的(1)—(6)项资料均为原件(一式一份),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应统一使用A4纸张,并加盖企业公章,提交的复印件必须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字样,并签字确认,申请时请携带原件,以便核对。
4、办理程序:主管税务所受理、审核,征收管理科审核;主管局长审定,报市局审批后,主管税务所告知。
5、办理时限:20日
6、受理部门:西城地税局各主管税务所
7、网上表格下载:网址:http://xicheng.tax861.gov.cn/
8、注意事项:只能填写申请表,需要到主管税务所办理。
9、相关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407号)
当您需要办理退税申请时,请您按以下程序办理
1、办理对象及范围:
依法申请从其在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已缴纳入库的税款中退还其应退税款的纳税人。
2、办理条件:
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退税:
(1)符合税收减税、免税的规定,纳税人已缴纳入库税务机关应减免退还的税款。
(2)按照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或调整税率的税收征管办法,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3)因税务机关或纳税人误收、误缴而多征、多缴的税款,包括多缴税款的利息;
(4)指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应从已入库税款中退付的税款。
3、所需提交的资料:
您申请退税时需向第一税务所提供以下材料:
企业、转帐缴税的个体工商户办理退税需提供的材料:
(1)退税申请书(加盖公章)一式3份;
(2)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1份;
(3)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个人退税需提供的材料:
(1)退税申请书一式3份;
(2)完税凭证复印件一式3份;
(3)退税申请人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复印件1份;
(4)退税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现金缴税的个体工商户退税需提供的材料:
(1)退税申请书一式3份;
(2)完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一式3份;
(3)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证的法人代表在工商银行开户的活期存折复印件1份;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1份
(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各1份;
(6)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4、办理程序:第一税务所受理、审核,相关业务科、计划统计科审核;主管局长审定,第一税务所告知。
5、办理时限:30日
6、受理部门:西城地税局第一税务所
7、网上表格下载:网址:http://xicheng.tax861.gov.cn/
8、注意事项:只能填写申请表,需要到第一税务所办理。
9、相关文件:《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退税管理暂行办法》(京地税征【2003】686号)
涉 税 证 明 的 开 具
一、开具范围
1、 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承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2、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
3、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6、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7、其他类涉税证明。
二、办理时限
上述各类涉税证明的开具由各主管税务所负责受理。在资料完整、审核无误的情况下15个工作日内完成涉税证明的开具。
三、开具须知
(一)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和建筑业分承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办理条件:
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营业税扣缴义务人;总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单位需向分转包单位提供代扣分转包单位营业税的完税证明。
需提交的材料:
1、纳税企业签定的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合同复印件各一份;
2、纳税企业缴纳的总承包工程款税收缴款书第一联原件(验)及复印件,包括营业税税收缴款书、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收缴款书、教育费附加缴款书;
3、总包单位收取分包单位分包款发票的复印件;
4、总分包单位间决算单(工程完工后)或结算单(当期完成工程量);
5、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6、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开具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申请书;
7、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或建筑业分承包及再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
8、建筑业总承包及分转包单位结算工程款完税证明附件;
9、可以说明总包单位已足额代扣代缴分包单位营业税的其他资料。
以上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复印件使用A4纸。
(二)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税务凭证
办理条件:
我国境内机构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时,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美元(含)以上,须向外汇指定银行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该项收入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务凭证。
需提交的材料:
1、向主管税务所领取《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纳税情况表》各一份。
2、按规定填写《关于向国外售付汇开具有关税务凭证的申请》、《纳税情况》表,并附送合同复印件、完税凭证原件、减免税批复原件和税务登记副本。
(三)总机构汇总缴纳分支机构缴税情况证明
办理条件:
总机构在办理增设分支机构变更税务登记手续后,应及时开具“汇总缴纳证明”。
需提交的材料:
1、总机构进行汇总缴纳的书面申请;
2、总机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3、总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4、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四)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办理条件:
1、纳税人到外省、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之前,向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本市范围内从事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跨区县发生经营活动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需提交的材料:
1、书面申请;
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登记表》;
3、《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
4、税务登记证副本;
5、外出经营活动相关合同或协议;
6、税票复印件;
7、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或凭证。
外出经营证明的缴销:
1、纳税人外出经营活动结束,应当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填报《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并结清税款、缴销发票。
2、纳税人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10日内,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回原税务登记地主管税务所办理缴销手续。
(五)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办理条件:
1、对每月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较多的代扣单位,我局将《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发放到代扣单位,由代扣单位负责开具并按完税证管理,使用《票款结报手册》,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结报票款。
2、对每月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较少的代扣单位,如纳税人需要完税证明,可到主管税务所开具,主管税务所将负责为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需提交的材料:
1、加盖公章的证明,应注明申请人姓名、要求开具证明税款的所属时间、计税收入、税额;
2、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税款所属期的税收缴款书(记帐联)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一份;
5、工资单复印件或网上申报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表
6、携带单位公章或财务章
(六)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办理条件:
1、凡是纳税人所在单位已经进行明细申报,纳税个人因某种特定需要而代扣代缴单位无法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时,纳税人可提出开具申请;
2、暂时不接受单位财务人员提出的统一开具完税证明的请求;
3、如代扣代缴单位可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应由负责单位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4、个人所得税明细申报数据库中有其明细申报数据。
需提交的材料:
纳税个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件原件。
(七)其他类涉税证明
办理条件:
1、西城区地方税务局管辖的,依法能够独立行使权利、承担法律责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根据《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未经纳税人的申请不得开具涉税证明,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3、根据《涉税证明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纳税人不能提供要求其开具涉税证明的单位或部门时,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和分局不得为其开具涉税证明,纳税人自己给自己开具涉税证明的除外。
法人单位申请开具涉税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1.盖有纳税人单位公章的《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完税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完税凭证包括税收缴款书、各种完税证或代扣代收税款凭证;
5.涉税证明涉及欠税、缓缴税款的,应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6.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自然人申请开具涉税证明应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亲笔签名的申请书;
2.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
3.完税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证明个人所得税时应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代扣代收税款凭证”或“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
4.非申请开具涉税证明的个人本人申请的,应提供相关授权委托证明材料;
5.与开具涉税证明有关的其他资料。
填表指导
《开具涉税证明申请书》可从网上下载,请您按如下要求填写:
1、纳税人名称栏,单位填写纳税人单位全称;个人填写个人姓名;
2、税务登记证号码栏,对单位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号码;对个人填写居民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的号码(须注明证件名称);
3、计算机代码栏,写清八位计算机代码,个人不用填写;
4、证明所属时间栏,填写证明内容所对应的起止时间;
5、证明情况栏,写清证明内容。如证明内容较长,可另附同样大小的纸张,并注明所附页数;
6、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应在空白处逐页注明“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如复印件页数较多,可在首页加注“此复印件内容与原件一致,共XXX页”,在复印件上加盖骑缝章,无需再逐页注明盖章;
7、申请人所提供的复印件及《涉税证明申请书》一律为A4复印纸;
8、《涉税证明申请书》需由纳税人使用钢笔、碳素笔或签字笔填写。
法 律 责 任
我们真诚地欢迎您对我们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但也确有极少部分纳税人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行为,对这些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
违反税收管理的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标准 |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
|
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
|
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五项 |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三款 |
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
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
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 |
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 |
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一款 |
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 |
税务机关可以在规定期间内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 |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 |
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 |
税务机关除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 |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 |
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 |
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本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
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
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一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二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三条 |
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拒绝代扣、代收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 |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由税务机关直接向纳税人追缴税款、滞纳金;纳税人拒不缴纳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处罚依据:处罚标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 |
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 |
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
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 |
|
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
|
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 |
|
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 |
|
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 |
|
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 |
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
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
联系电话:010—65768101 联系人:叶老师 18911526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