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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执法,落在纸上方为实————税务文书标准化培训课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9-20  浏览次数:1991196
核心提示:税务文书标准化培训课件

规范执法,落在纸上方为实

          ————税务文书标准化培训课件

         中国税企和谐公共服务研究院 孔国强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目前,《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俗话说,耳听是虚,眼见为实。在税务执法文书上,也必须讲究“落在纸上方为实”。但在工作实践中,落在纸上也是需要一番真功夫的。

       、增强五种能力 规范基层税收执法行为

     依法治税是实现税收工作目标的保证,是创造优质、公平投资环境的前提。如果税收执法失去统一标准,严格执法变成随意执法,那就谈不上公平性。从当前税收工作的现实看,一些基层税务机关税收执法仍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程序上的不合法性,制约了依法治税的进程。

   (一)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多次的税收执法检查中,最为突出的问题就是“重实体、轻程序”,主要表现在“三不规范”

      1、执法程序不规范

遵循法定程序,应是确保税务执法行为合法有效的前提,然而,在税收执法中程序不规范、不到位的现象却大量存在,主要表现:

一是违反法定形式。例如因检查人员与纳税人“很熟”,往往在检查时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就比较典型,比较普遍。遵循必要的形式是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其目的是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九条、《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这就要求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二者缺一不可。

二是违反法定步骤。税务机关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作出的任何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都归定了其必要的步骤,应不折不扣地执行。而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缺少一些步骤的事实大量存在,如有的将税款核定通知书、限期改正通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一并同时送达纳税人;有的在送达税收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前,没有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有的在进行强制执行时没有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而是使用事先盖好了县(市)局长印章的扣押单、扣款通知书,如此等等,都违反了法定步骤。三是违反法定顺序。税务执法中的步骤是有先有后顺序的,应当依次进行,并不是可先可后的,前一个步骤不能拖到后面实施,后一个步骤不能提到前面进行,混乱无序。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税收保全措施的实施次序是:责令限期缴税;责成提供纳税担保;冻结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的财产;纳税人在限期内缴税的,立即解除保全措施,在限期内未缴税的从冻结存款中扣缴税款或一发拍卖或变卖扣押商品用以抵缴税款。税务执法人员在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时,必须按次序执行这五个程序,不能前后颠倒或省略其法定次序。税务执法人员只有按税法规定的次序执行税法,其执法程序才是合法的、有效的。四是违反法定期限。违反法定期限有两种情形,一是超过法定期限。例如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按《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六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在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税款或银行转回的完税凭证之日起1日内解除税收保全。但常常出现没有按法定定期限期办理的情况,而导致税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二是缩短法定限期。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2日内缴纳罚款(当场收缴罚款除外),但有些基层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时,责令当事人在短于15日的时间内缴纳罚款,侵犯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税务文书不规范。表现在一是文书使用不规范。如由于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本应使用《催缴税款通知书》,却使用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更是五花八门,有的用“税务处理决定”,有的用“税务处理决定书”,有的用的是行政公文如“关于税务处理决定的通知书”等,其格式、内容、文体都不符合要求。二是文书填写不规范。税务人员在搜集整理资料的基础上,应根据各类文书的具体要求填写各项内容,做到字迹清晰、工整,表述严密、明确、全面,填写完整、规范,应用法律条文要准确、详细,反映的数据、逻辑关系要无误。但在实际工作中常常出现文书填写格式混乱、内容不全等问题。如完税凭证没有纳税人代码,没有盖章、签名,税种混淆,项目漏填等。三是文书内容不规范。对税收违章事实认定不清,对告知事项表述不明,对税法概念引用不准。笔录文书上时常出现“偷逃营业税”、“漏缴地方各税”等字眼,税法上并没有“偷逃税”、漏税、等概念,“地方各税”也是口头语,因而不能出现在税务法律文书中,更不能以此作为进行处罚的定律。此外,凡涉及纳税人听证、复议、诉讼等方面的权利应在文书中予以载明,但实际工作中时却往往疏忽了这一点。四是文书送达不规范。在送达环节,必须有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经营合伙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后,文书才能生效。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将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方能视为送达。但我们在检查中发现,有的没有送达回证,有的没有受送达人签名或没有见证人签名,有的没有送达地点,有的没有送达日期等等。

     3、征管资料不规范。税收征管资料是在征管全过程中形成的与税收征管有关的文件、凭证、报表、帐册、文书、案卷等不同形式或载体的记录。税收征管资料是税收执法的载体,是税务机关进行征管、统计分析、行政复议与诉讼等工作的依据。征管资料管理存在许多问题。一是收集不及时。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形成了许多资料和文书,理应及时归档,但事实上有许多资料留在税务人员手中,由于收集不及时,造成资料丢失,不利于税源监控,影响工作的连续性,影响税收征管。二是内容不完整。由于纳税人及税务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导致征管资料的错漏率很高,如有的纳税申报表没有,有的税务登记没有填写地址,或没有联系电话,或没有填写银行帐号等,如此等等,都直接关系到税收征管效率和效益,同时直接影响税收征管质量。三是资料不齐全。目前由于国家税务总局没有作出统一的规划和协商,各税务机构结合实际,根据工作需要,按照征管范围和各自的要求,收集征管资料及信息,形成了各自为政的局面,尤其是国地税共管户,资料、信息不能共享,造成资料不齐,信息不全,出现征管死角。四是管理不规范。从基层的情况看,征管资料的管理不被重视,是当前税务工作中存在的一个普遍性问题。文件档案属于永久性保存档案,列入《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的管理范围,并接受档案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状况比业务需要的,而税收执法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则是直接服务于税收征管业务需要的,是有一定时效的情报资料档案,由于缺少硬性的管理办法,一些单位因此不重视征管资料档案管理,随意性大,需要时就及时抱佛脚,应付了事,没有具体措施,管理很大不规范。

     (二)税收管理员执法不规范的原因分析

     一是执法思想落后。为数不少的税收执法人员为追求效率而轻视程序,认为执法要快,否则将贻误时机影响执法效果。而在实际执法过程中,所谓的“快”则成了“执法简单化”的代名词,即随意简化税收执法手续,尤其是对执法行为的依据和理由,应告知的不告知;应填写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却以罚款缴款书来代替;应按偷税予以罚款的,担心执行比较麻烦仅以补税收场。二是税收法规政策不健全。税收立法存在法规层次低,法制不完善,法律“盲区”多等问题。当前一些税收法规政策,一方面存在与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与同级税收文件相矛盾的现象,且在新旧税收法规政策的衔接适用上规定不明确,给实际征管工作带来不少难题;另一方面税收政策变动频繁,优惠政策过多过滥,影响了税法的统一性,执法人员难以及时调整和适应。三是税务人员整体执法水平不高。税收执法工作专业性强,标准高,要求严,而部分税务人员又缺乏危机意识,平时不注意业务学习,不能及时适应新时期税收工作需要,从而造成执法时误解、曲解、肢解税法或忽视程序引起执法偏差。四是过错责任追究不到位。税务工作实践证明,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落实情况是整个执法责任制取得成效的重要保证。如果没有责任追究或进行“隔靴搔痒”的追究,执法责任制将难以收到良好成效,执法水平将得不到根本提高。目前,大多数的责任追究仅限于警告或扣发奖金,对执法过错人和其他执法人员的震动并不大,影响了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效果。

  (三)增强五种能力 规范基层税收执法行为

     税收管理员制度对税收管理员依法办事的能力要求就是“依法征税”、“公正执法”,主要体现在一是依照规定的权限办理,做到既不越权,又能将权限范围的事项处理好;二是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在对纳税人管理过程中,应严格按法定的程序、方式和时限进行,不能违背程序,更不能颠倒法定的方式和步骤;三是依照规定的文书办理。为此,针对当前税收执法中存在的不足,当前地税系统应增强五种能力,进一步规范规范基层税收执法行为。

  一要提高税收管理员素质,增强规范执法能力。针对部分税收管理员素质不高、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通过学习培训来解决。一是要学习政治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使税务执法人员树立坚强的政治责任感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深刻认识依法履行职责的重要性和不执法的危害性,牢固树立为税收事业献身的崇高信念。二是要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对干部队伍进行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针对性素质和技能培训,不断提高税务人员依法治税、规范行政的意识,使广大税务人员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能够正确执法。
  二要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增强自我约束能力。在内部监督上:一是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二是加强税务执法检查。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在外部监督上,要强化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作情况,强化公开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三要规范税收执法服务,增强税务执行能力。一要更新服务理念。树立以纳税人为顾客的理念,增强服务意识,实现“执法型”向“管理服务型”的转变,以纳税人满意程度作为考评税务干部工作实绩和效率的重要标准,寓执法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执法,在执法中服务。二要积极开展办税服务厅规范化建设。按照“环境简洁大方、文化氛围浓厚、设施完善实用、服务细致周到、流程高效规范、管理严谨慎密”的原则,进一步精减工作流程,完善服务规范、标准、质量、考核等,创建“文明、优质、高效、满意”办税服务厅,通过加强服务“窗口”的建设,提供服务型纳税环境,实现纳税人满意,树立税务新形象。三是公正执法是最好的服务。强化稽查,依法打击偷、逃、抗、骗税等违法行为,建立一个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努力做到使守法纳税人满意。四是坚持“科技加管理”,加速纳税服务信息化,全面提高办税效率。依托网络平台,实现办公自动化,开辟网上服务系统,发挥网络互联、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的优势,推进税收管理现代化和税收服务社会化,为纳税人办税提供最大的方便,并最大限度地为纳税人节约办税时间和办税费用。

     四要健全协作配合制度,增强规范制约能力。税收征、管、查是一个系统工程,因此,必须有相应的制度来配套、来保证、来完善,才能发挥其最大的效能。首先应当解决征、管、查的衔接问题。一是要科学设计征收、管理、稽查工作流程,明确部门间的工作规程,按照依法治税的要求,细化各部门、部门内部每个执法岗位的工作规程和执法责任,包括详细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关键是要从工作实际出发,便于操作,责任明确,要责任到岗,落实到人,用制度来规范人、约束人、激励人,从而保证执法机制高效运行,实现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的标准化、规范化、制度化。二是在纳税检查方面,要制定一套科学实用的办法,从选案、检查、审理、执行、过错追究等方面规范相关行为。三是规范征收、管理、稽查的信息传递。征收、管理、稽查部门之间应该建立一套规范的联系制度,设置统一的信息传递文书,定期将纳税申报资料、税收管理资料、税收稽查资料在各部门相互传递,形成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的格局。

    五要建立税源监控体系,增强信息应用能力。建立和完善高效的税源监控体系,一是要推进税务系统信息体系的建立,建立各部门间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二是要建立科学有效的征管办法,利用信息技术提升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整体水平,将税收征管工作进一步推向规范化、标准化。三是要加大税源监控的力度,将大量的管理服务工作交给计算机系统处理,把解脱出来的人力充实到税源监控岗位,加强税源监控力量,努力实现对所有纳税人和所有税源的有效监督,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正常户”和“漏管户”。四是要应用实地监控、计算机监控、纳税评估等多种方式,使税务机关能及时处理纳税人申报的各种信息,提高税源监控的全面性、主动性和准确性。五是要大力推行税收管理信息一体化建设,科学建立硬件配套、软件齐全的税收管理技术平台,形成上下衔接、内外协调、资源共享、覆盖广泛、功能齐全的税收信息系统。六是要充分运用信息资源和信息网络,对纳税人的所有资料实行“一户式”储存,实现信息共享和对经济活动的全程监控。

      二、规范税务行政执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是依法治税的具体要求,新征管法颁布实施以后,税务行政执法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在税务执法实践中,仍存在一些比较突出的问题,如2005年我局执法检查种发现,个别执法人员文书制作不规范,文书送达时间拖延,《处理决定书》中处理决定表述不准确,《证据复制单》中提供单位未填写日期,案件文书制作中有错别字等。笔者认为,要规范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治税,必须注意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规范税收执法文书

  税务文书是税务机关为规范征纳双方税务法律行为和法律责任,依法制作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专用凭证和书面证明。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凭证,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执法中会大量地、频繁地使用,同时也最容易忽视细节,须从文书的设计、选用、制作、送达等诸环节加以规范。

  1、文书设计要统一规范。文书设计要适应两种需要:一是从法治、规范、效率的原则出发,设计制定统一、规范的税收征管执法文书,以适应新的征管模式的需要,并及时加以补充修订。二是文书主要内容的设计,应充分应用税务代码,文书种类、使用概念和使用方式等方面的设计应适应信息化管理和不同行政处罚适用程序的需要。

  2、文书选用要准确无误。税务文书的种类很多,选择使用文书必须准确、无误。文书选择必须与执法行为、执法程序、执法事实相符。《征管法实施细则》规定的税务文书主要有9种,加上《税务行政复议规则(暂行)》规定和税务行政许可等适用的文书有30多种。这些文书都有具体的法定适用对象、适用环节和适用情形,必须根据具体执法事实、情形,选择相应的、准确的税务文书,保持执法行为、程序、事实和税务文书的一致性。

  3、文书制作要仔细严谨。文书制作直接反映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执法水平。一是文字要严谨。制作填写式税务文书应首先熟悉、了解全部栏目以及各栏目中该填写的内容,不能漏填错填,摘要填写简明扼要、完整准确。制作叙述式税务文书,文字要规范、严谨,援引法律依据要正确、具体,做出的结论或意见要准确、明了,既要叙述事情的过程,又要分析判断,讲明道理。二是数据要准确。税务文书中的数据包括日期、税额、罚款以及相关数据间的逻辑关系等。制作税务文书的日期必须准确、无误,不得遗漏,有些文书还应当填写具体时间;按照法定程序制作的文书,其间隔日期还必须符合法定期限。各项目数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必须吻合,大小写一致。数据书写应工整、规范、符合撰写要求。三是手续要完备。税务文书制作完毕经核对无误后,制作人、审批人须手写签名。只有各项内容齐全、手续完备的税务文书,才能送达。

  4、文书送达要合法有效。送达税务文书必须按照法定方式、对象和手续进行。一是必须按法定方式送达。《征管法实施细则》法定的送达方式有5种,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在选择送达方式时,应视受送达人的具体情形,选择恰当、有效、快捷的方式。二是必须送给法定对象。税务文书的送达人、受送达人必须是法定、特指的对象。按照有关规定,送达人必须具有税务行政执法资格,且须2人(含2人)以上负责送达;受送达人是公民的,应当由本人直接签收;本人不在的,交由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人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代理人签收。当法定代表人不在时,应该与财务负责人或负责收件的人取得联系,并由其签收文书,以此来保证文书送达的合法性。三是必须履行法定手续。送达税务文书必须使用《送达回证》,做到“一书一证”。《送达回证》由送达人写明送达文书名称、送达时间、送达地点并签名后,交由受送达人或规定的其他签收人签名或盖印并记明收到日期。当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文书时,送达人应当邀请社区、居委会、村组等基层组织代表或其他人员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理由和日期后,交被邀请的见证人注明身份并签名或盖章,以明晰送达人、受送达人及见证人的责任,维护和保障税务文书的法律效力。

  (二)严格税收执法程序

  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所应遵循的方式、步骤、时间和顺序。税务行政执法程序最重要的原则和特征是程序法定。其中,重点要把握好以下几个环节:一是严格法定程序。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所做出的决定,享受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行政处罚法》规定,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税务检查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前,不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权、复议权、诉讼权,或者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发出,或者未等当事人提出听证请求的法定期限届满,就发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行为,都是不合法的。因此,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时,必须严格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处罚依据以及其所享有的法定权益,防止违反法定程序现象的发生。二是公开办税程序。这是一个具有很强的规范性和约束力的重要制度,将税收执法依据、执法信息、处理决定、执行裁决等公开,对于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税务行政执法权的正确使用具有重要作用。三是遵守时效制度。《行政处罚法》、《税收征管法》对时效均有规定,对税务机关提高行政效率同样提出了要求,所以,税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时效期实施处罚。程序性制度对规范税收行政执法权起着重要作用,我们税务行政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都应该严格和规范税收行政执法程序,以达到依法治税的目的。

  (三)强化税收执法监督

  税务执法人员是否真正履行执法责任,执法行为是否合法规范,应通过税收行政执法监督做出公平、公正、公开的评价,进而推动税收法制建设,推进依法治税的进程。

  1.从法律上强化执法监督。《税收征管法》第十条、十一条、二十条对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做了法律规定,但是对税收自由裁量权的规定不明确。因此,从法律上要进行规范:一是在适用标准和适用幅度上做出可操作性规定;二是为了从根本上堵塞权力不受监督制约的漏洞,对税收行政执法权力也要合理进行分解,以制约权力的滥用;三是对有弹性的、模糊的特殊规定则是越少越好。同时,在实际工作中要注意以下四点:一是使用权限要法定。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首先应在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不得超过法定权限越权使用。二是使用动机要纯正。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规授权的目的,“自由裁量权意味着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做事,而不是根据个人意见做事。三是使用程序要规范。税收自由裁量要以法定的程序进行使用,即要根据法定的审批权限、法定的文书、法定的手续来行使。四是使用后果要适当。要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和客观事实,体现公正、公平,做到合法、合理,以经典的判例为比照,预见性地进行使用,使得税收自由裁量权的使用对税务管理相对人起到确实有效而适当的效果,能够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和司法审查。

  2.从管理制度上强化执法监督。一是执法行为要制度化。要完善《税收执法责任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税务人员执法资格和能级认证制度》等,使之更具体,更具有可操作性、可考核性,从制度上规范税务执法行为。二是执法责任制要精细化。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工作制度、业务流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实施人员与岗位、岗位与责任、责任与权力、权力与利益的全方位精准对接,从而使税收执法责任清晰化、具体化、法治化,实行税收执法的合法、公正、及时、准确。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的行为,应追究当事人责任,以便更好地依法办事、依法行政。三是执法检查要经常化。在每年抓好税收执法重点检查的同时,要积极推进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经常化。要建立健全执法情况通报制度,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制度,督促落实,讲求实效,做到税务执法检查与执法监察相结合,与日常税收管理相结合,切实加大税收执法检查工作力度。四是外部监督要日常化。要建立外部监督网络,在人大、政协、纳税人、新闻舆论等单位中常年聘请特邀监察员进行日常监督,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

  3.从税收执法机制上强化监督。一是实行执法权分离,各岗位相互制约。从执法权行使中问题较多或易发生问题的环节、岗位入手,从监督工作的薄弱环节、制约机制不健全的方面入手,进行重点监督。征收环节主要应对税款的征收、入库、上解、提退方面,管理环节主要应对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出口退税审批、停歇业户管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方面,稽查环节主要应对选案、检查、审理、执行等四个程序及税务行政处罚等进行重点监控。二是推行信息化,实行人和“机器”分离。依托税收执法管理信息系统,搭建监控平台,制定严密高效的监督考核办法,逐步建立统一的对税收执法行为各环节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日常监督机制,通过建立行政管理、税收业务、决策支持、外部信息应用等所有职能的功能齐全、信息共享、监控严密的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把税务管理的各个环节都纳入到统一的征管软件中,达到“机器管人”的目的。

  4、从提高干部素质上规范执法。税务人员素质的高低,关系到税收执法行为是否公正,关系到税务行政执法质量。只有通过严格的执法教育培训,加强对各类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税务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执法办事的能力,才能保证依法治税的实现。一是加强党纪、政纪法规教育,进行多层次、多形式的税收法律法规的学习。要组织干部学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以及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违纪的处理办法,使广大税务干部在知法、懂法的基础上正确执法。二是实行培训考核与执法资格挂钩办法。对不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发给对外执法证;对那些严于律己、秉公执法者则要大张旗鼓地宣传,以此激活执法人员执法的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

举例: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法规冲突形成的风险

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上位法相违背,因执行该规范性文件导致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形成执法风险。如:地方法规与国家法律冲突,交警按北京法规罚"的哥"被诉。2007年3月,杨某驾驶出租车在国家博物馆北门前的人行道上临时停车送客,随后被交警拦下,交警称杨某违章停车,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了200元罚款的决定。为此,杨某向北京市东城交通支队申请行政复议,但处罚决定被维持。杨某随后便将处罚他的东城交通支队帅府园队告上了法院,要求撤销这份处罚决定,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决杨某败诉。 

杨某不服,他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明确规定,对违法临时停车的处罚,交警应口头警告,而不是直接处罚200元。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国家法律,其法律效力高于《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而且,杨某还发现,《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80条其实也规定了对于轻微违法,交警将只纠违不罚款,但第99条却规定,临时停车的将被处以200元罚款,这个地方性法规自身就存在矛盾。于是,杨某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违反规定临时停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的规定,交警依法应该向其指出违法行为,予以口头警告,并责令其立即驶离。而帅府园交通队无法说明杨某临时停车的行为不能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3条及《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80条的理由,因此,其直接依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9条第2项的规定,作出罚款200元的决定,属于适用法律法规有误。

防范1.税务机关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遵循《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试行)》定的制定规则和制定程序。2.税收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举例:不认真清理税收规范性文件形成的风险。

随着社会的发展,新事物的出现,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已明显不合时宜,有的文件违背上位法或不具有可操作性,特别是由于某些制度中先天存在的不足或缺陷,使基层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事务时无所适从,形成执法风险。

【案例】同一文件两个版本商户状告交通局日前,西安市长安区5名从事客运经营的车主因参股权受侵犯,在向法院起诉长安区交通局时,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同年同月同日出台的同一编号文件,提供给法院的文件内容竟然与下发给经营者的文件内容大不相同。广大经营者质疑长安区交通局伪造篡改文件欺骗经营者。据经营者之一的侯某反映,自己经营的A45607”客车是经西安市运管处批准,在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20056月,长安区交通局将他的客车分出西安至库峪线路,让侯某退到韦曲至五台(南五线)线路经营。并下发文件称只是借韦曲至五台线路让侯某经营。2006年底,长安区交通局下发文件对原库峪线路从事客运经营的所有车辆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挂靠经营为股份制经营。

但长安区交通局文件规定,参与长期投资入股的条件是: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即2006121 为准,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报废中巴车辆,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长期投资。

侯某认为,根据长安区交通局规定的条件,他只是被暂时安排到韦曲至五台线路经营,但仍属于原库峪线路在线车辆,完全具备入股资格,但当他多次提出申请后,长安区交通局以当时侯某已经借至韦曲至五台线路等原因否决了侯某在原库峪线路的入股资格。

随后,侯某等五家经营户将长安区交通局告上法庭。法官庭审质问 交通局无法解释。

1224日,长安区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时,原告侯某惊奇地发现,长安区交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与当初下发给经营户的文件内容发生很大改变。而当法官就同一文件为何出现两个内容不同的版本质问时,长安区交通局无法解释。 

27日,侯某等多名客运经营车主向记者提供了一份长交发(2006)106文件,日期是20061026 ,名为西安市长安区交通局关于开通西太路905公交线路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的文件,同时,记者又从长安区交通局拿到一份编号、日期、文件名称完全相同的文件,但在长6页的文件中,出现数十处不同。

长安区交通局提供给法院的文件第六款第三条内容为:库峪(引镇)线2007年公交改造时,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为界限,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库峪(引镇)线报废中巴车辆,原车主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库峪(引镇)线的长期投资。

经营者手中的文件内容是:库峪(引镇)线2007年公交改造时,以西太路公交线开通时间为依据,对西太路公交开通至库峪线公交改制期间的报废中巴车辆,可持车辆报废手续,有权参与长期投资。目前,长安区法院还在对此案做进一步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二条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应当在裁判文书中援引。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可以在裁判文书中引用合法有效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防范将文件清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专门的工作领导小组,要整理全部现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要注意整理当地党政部门制发的有关涉税文件,确保清理对象的完整性。

  三、税务稽查文书制作标准化培训

为了规范税务稽查文书的制作和使用,促进执法管理信息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并参照相关规定,确定税务稽查文书式样标准如下:

  税务稽查文书用纸文书一般使用A4幅面(210mm×297mm)纸张。但《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领款财务凭证》、《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金付款专用凭证》等少数使用32开纸张的除外。

  税务稽查文书页边距

  文书页边距一般设定为:上白边(天头)32mm;下白边(地脚)30mm;左白边(订口)28mm;右白边(翻口)26mm。但《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目录》、《税务稽查案卷卷内资料备考表》等少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文书档案案卷格式》(GB/T 9705──2008)有关规定单独设定页边距的文书除外。

  税务稽查文书眉首部分

 1、税务机关标识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添加税务机关标识。税务机关名称应当与税务机关印章的文字一致。既可以由税务局也可以由稽查局使用的文书,在式样顶端标明“××税务局  (稽查局)在具体应用中根据发文税务机关选择适用。税务机关标识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可根据税务机关名称字数进行必要的调整,调整应当以醒目美观为原则,并不大于22mm×15mm 。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税务机关标识使用黑色。具体文书如:《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督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催办函》、《税收违法检举事项交办函》、《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申请》、《税收违法检举案件延期查处批复》、《税务稽查案件复查通知书》和《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结论》等。

  2、文书名称

  非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小初字。表格式文书名称,一般使用华文中宋1号字,但《税务稽查执行报告》、《税务稽查复查鉴定》等少数文书除外。文书名称可根据字数多少,进行必要的字间距调整,但应当保证文书名称在一行得以完整反映。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名称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名称使用黑色。

  3、文书字号

     文书字号一般由税务机关代字、年份和序号组成,并用仿宋3号字在税务机关标识及文名称下方居中标明。其中,年份、序号用阿拉伯数码标识;年份应标全称,用六角括号“〔〕 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为001),不加“第”字。

  4、反线

  对本税务机关以外使用的文书,在眉首下方为一条3.25磅的单实反线。对本税务机关内部使用的文书,眉首下方的双实反线由一条3.25磅和一条0.5磅的单实线构成,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补正或者补充调查通知书》、《涉嫌犯罪案件移送建议》等。上下级税务机关之间往来的文书,其反线使用红色标识;其他未作特别说明的文书,其反线使用黑色。

  5、《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眉首

  《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文书字号只标序号,按年编排。该文书字号下方的印发日期应当居左空1字,并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文书字号下方的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签

发人”用仿宋3号字,签发人后标全角冒号,冒号后用楷体3号字标识签发人姓名。

    税务稽查文书主体部分

1、编号 

   文书名称下方或者反线下方使用“编号:×××”进行标识的内部文书,其编号规则采用4位年份号加3位顺序号的方式进行编排,年份号和顺序号之间使用一字线“—”予以连接。如:“2011—003”。  

2、文书标题 

文书中反线或者编号行下方有文书标题的,应当在反线或者编号行下空1行,使用华文中宋2号字分一行或者多行居中排布;回行时,要做到词义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3、正文 

非表格式文书标题下方空一行为正文。正文使用仿宋3号体字,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个字,每自然段左空2字,回行顶格。数字、年份不能回行。正文中出现的第一层级小标题,采用黑体3号字。

  正文中若有较多层级,如《税务稽查报告》、《税务稽查审理报告》、《税务稽查复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情况调查报告》等,依照下列要求标识层级序数,如:  

第一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使用顿号“、”;

第二层级使用“(一)”、“(二)”、“(三)”、……,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三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使用齐线墨点“.”,而不用顿号“、”或者其他;

  第四层级使用“(1)”、“(2)”、“(3)”、……,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第五层级使用“①”、“②”、“③”、……,序数后不使用标点符号。

  诸如:“2011年5月~6月”等使用到连接号的,应当使 5  用“~”,而不使用“—”或者其他。

  ()附件

   文书如有附件,应当在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用仿宋3号字标识“附件”,后标全角冒号和名称。附件有序号时使用阿拉伯数码标明。如,附件:1. ××××××。附件名称后不加标点符号。附件左上角第1 行顶格标识“附件”及序号。附件的序号和名称前后标识应当一致。

  ()成文时间

     正文下方空4行标识成文时间。成文时间应当右空4字,并使用汉字将年、月、日标全;“零”写为“○”,不使用阿拉伯数码“0”和汉字“零”。如:“二○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生效标识

文书在落款处不写发文机关名称,只标识成文时间、加盖印章。印章应当上距正文2mm~4mm ,端正、居中、下压成文时间。

  (七)页码

  页码使用4号半角阿拉伯数码标识,数码左右各放一条4号一字线。单页码居右空1字,双页码居左空1字。空白页和空白页以后的页不标识页码。

  ()其他

  当文书排版后所剩空白处不能容下印章位置时,可以采取调整行距、字距的措施加以解决,尽量使印章与正文同处一面。调整行距、字距以印章不压正文为度;若出现印章压正文情形,

应 6  当另页打印成文日期,但不得采取标识“此页无正文”的方法解决。

 (十)版记

  会议纪要性文书一般设置版记,如《税收违法案件集体审理纪要》等。版记应当置于文书最后一页,且版记的最后一个要素置于最后一行。发送应当左空1字使用仿宋3号字标识

“发送”,后标全角冒号;发送机关或者人员间用逗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对齐;在最后一个发送机关或者人员后标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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