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课程 » 税收实务 » 正文
课程

你必须知道: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757772
核心提示:你必须知道: 税务总局明确小微企业减半征税政策
       2014年4月18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将核定征收小微企业纳入享受所得税优惠征税范围,明确了小微企业减半征税管理方式、预缴办法、汇算清缴、政策衔接等内容。

    公告两个最突出亮点:一是小微企业享受优惠征税政策,不必先申请批准,在年度中间自行享受优惠征税政策,年度终了汇算清缴报送申报表时将企业从业人员、资产总额情况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二是将以往不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小微企业纳入其中,所有小微企业均可享受优惠征税政策。

     公告同时规定,查账征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超过10万元的;定率征税的小微企业,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本年度新办的小微企业,在预缴企业所得税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万元的,均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仍按20%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微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按规定补缴税款。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小微企业所得税减半无需再批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小微企业减半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决定,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23号)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该项优惠政策无需再经税务机关审批,此外,以往不能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核定征税型小微企业也将纳入优惠范围。

  国务院常务会议近日决定,将小微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实施范围的上限,由年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含)进一步较大幅度提高到10万元(含),并将政策截止期限延至2016年底。

  为简化审批流程、减轻纳税人负担,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小微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

  根据相关规定,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征收采用预缴方式,小微企业究竟从什么环节享受税收优惠备受关注。此次发布的《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

  税务总局表示,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预缴时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帮助小微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小微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已预缴2014年所得税而未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对23号公告解读如下:

  一、主要背景

  为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发挥小型微利企业促进就业、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在前几年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基础上,4月2日,国务院第43次常务会议决定,扩大减半征税范围,将减半应纳税所得额标准由6万元提高到10万元,进一步扩大了优惠面。据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明确了优惠政策的规定。为将优惠政策具体落实到位,使纳税人便捷享受优惠政策,同时,利于基层税务机关征管操作,《公告》对一些具体管理操作问题做了明确。

  二、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是否需要审批

  根据政府转变职能、改进作风的要求,自《公告》发布起,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不再执行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的管理方法,统一改为备案方式。即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中间可以自行享受优惠政策。年度终了进行汇算清缴,同时,将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从业人员和资产总额情况说明,报税务机关备案即可。

  三、核定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是否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方式,凡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均可按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包括企业所得税减按20%征收,以及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并按20%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如何享受优惠

  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自预缴环节开始享受优惠政策,并在汇算清缴时统一处理。具体如下:

  (一)采取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如果本年度采取按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对于按上年度应纳所得额的季度(月度)平均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时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二)采取定率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其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不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三)对于新办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累计实际利润额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万元的,可以按照减半征税政策预缴税款;超过10万元的,应停止享受其中的减半征税政策。

  五、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如何享受优惠

  按照《公告》规定,定额征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同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考虑到定额征税企业管理的特殊性,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地情况,自行调整定额后,按照原办法征收,无需再报送资料备案。

  六、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环节享受优惠政策问题

  一是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预缴时未享受税收优惠的,税务机关将依据企业的年度申报情况,结合实际,帮助小型微利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享受。

  二是对于预缴时享受了优惠政策,但年度终了后超过规定限额的小型微利企业,汇算清缴时统一计算,并按规定补缴税款。

  七、关于2014年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衔接问题

  《公告》适用于2014年及以后年度申报缴纳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由于发文时间和税务机关修改纳税申报软件等问题的原因,很多小型微利企业在文件发布之前预缴2014年所得税时,来不及享受减半征税政策。为此,《公告》规定,小型微利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未能享受减半征税政策的,可以在以后应预缴的税款中抵减。

  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

小微企业由于组织架构、财会队伍素质等自身的特点,加之小微企业使用的《小企业会计准则》已经与税法较大程度的协调,决定了小微企业税务筹划方法与大中型企业有较大差异。为此,小微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筹划应更多地关注日常管理和核算
       一、用足税收优惠政策
       为了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专门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最好的税收筹划就是如何用好用足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小微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小微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2014年9月30日前家政服务小微企业由员工制家政服务员提供的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同时,在优惠政策中,不难发现国家对国际运输劳务和节能服务公司的青睐。对于提供国际运输劳务的小微企业免征营业税。而对于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营业税。
可以看出,对于小微企业而言,用足国家税收优惠政策是非常必要的。
        二、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
        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充分把握税收法规的特定条款。小微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对《小企业会计准则》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小微企业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要求确认的支出,如果没有超过税法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如折旧年限的选择)的,为减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便于税收征管,在税务处理时,不再进行调整。按照这一征管原则,小微企业会计政策选择时应当尽可能地选用税法允许的最高费用扣除标准(如最短折旧年限)。
        三、规范会计核算按时申报纳税
        小微企业会计人员要按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规范小微企业会计核算行为。
        首先,小微企业只有规范会计核算,才可能符合查账征收要求,就可以避免核定征收情况下由于盈利水平较差甚至亏本也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尴尬现象。
        其次,如果小微企业会计核算不规范,税务机关只能对其采取“核定征收”的征管方式。而根据国税发〔2000〕38号文《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不得享受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
        再次,核算不规范会给小微企业造成损失。如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技术开发费符合条件可以加计扣除。但在会计核算中,如果会计人员对技术研发场地和设备的折旧忽视不单独核算,就会造成没有用足政策而在加计扣除时少了金额最大的项目。
        最后,税法中有很多规定都依赖于规范的会计核算信息。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年度利润总额”就是指小微企业依照《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如果会计核算不规范,“年度利润总额”将无据可循。
        纳税申报是小微企业一项义务,不论企业是否有税要交,均需按期及时申报。小微企业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如处于筹建期、免税期、清算期,以及由于经营不理想,没有纳税收入等而没有税款要缴纳,但都应按时纳税申报(零申报)。此外,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流动频繁,在财会人员离职的时候,管理者应主动提示离职人员先做完纳税申报,避免未按时纳税申报而给企业带来处罚。
        四、取得合法有用凭据
    我国的税务机关实施“以票控税”,小微企业所有的支出都要取得合法凭证,否则不能税前列支。取得合法凭证(税务发票和其他合法凭据)是小微企业税务筹划的重要方法之一。
   税务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法定收支凭证,也是税务机关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如我国增值税实行购进扣税法,以购进为标准,将购进货物和劳务所含的进项税金当期扣除,抵扣税的唯一依据单据就是税务发票,在出口退税方面、税收优惠等许多方面,取得税务发票也至关重要。
    小微企业由于内部管理不规范,有的经办人认为不要发票价格会便宜,可以节省费用,从税务筹划角度看,没有取得合法的税务发票可能会付出高昂的代价。如购买10000元的办公用品,不要发票付9500元,要发票付10000元。其结果是少付500元,企业所得税多交2500元。

 
[ 课程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