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课程 » 税收实务 » 正文
课程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4-24  浏览次数:1769040
核心提示: 减轻企业负担政策解答

近期,工业和信息化部运行监测协调局对国际金融危机以来国家出台的惠企政策进行了梳理,让更多中小企业了解国家出台的惠企政策措施,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良好氛围。现节选其中部分内容,以系列形式予以刊发。

   一、主要政策措施

   1、工业和信息化部在企业减负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为了进一步改善企业发展环境,完善企业负担监督管理机制,工业和信息化部分别于2010年、2012年牵头组织开展了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企业减负专项行动等工作。在优化发展环境、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方面采取了多项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1、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

    2010年,由工业和信息化部牵头,全国集中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工作。通过专项治理,取消不合法涉企收费项目,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服务和收费行为,杜绝向企业乱收费、乱拉赞助和各种摊派行为,落实各项惠企政策措施,推进减轻企业负担工作法制建设,建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长效机制,为企业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2、企业减负专项行动。

    根据2012年全国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会议部署,结合中小企业服务年活动安排,决定组织企业减负专项行动。“行动”以中小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以“优化成长环境、服务企业发展”为主题,通过畅通企业负担反映渠道,开展多种形式的专题行动和宣传活动,督促惠企政策落实,推动涉企收费行为清理规范,建立企业负担监测分析制度,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中小企业成长发展的良好氛围。

   2、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财税支持力度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从税收优惠、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清理减免不合规收费等方面对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具体措施包括;

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延长到2015年底并扩大范围,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设立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引导地方、创业投资机构及其他社会资金支持处于初创期的小型微型企业。规定各级预算部门应当安排不低于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总额18%的份额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在政府采购评审中,对小型微型企业产品可视不同行业情况给予6%-10%的价格扣除。鼓励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政府采购,小型微型企业占联合体份额达到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落实中央和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已公布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取消一批各省(区、市)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

   3、缓解小型微型企业融资困难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要从加快发展小金融机构、落实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各项金融政策,拓宽融资渠道,规范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融资服务,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用担保服务等方面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具体措施包括:

要加快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强化小金融机构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市场定位,商业银行应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给予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小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设备融资租赁服务。积极发展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保证保险和信用保险。严格限制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大力推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继续执行对符合条件的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政策,鼓励担保机构提高小型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降低对小型微型企业的担保收费等。

   4、推动小型微型企业创新发展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指出,要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改造,提升小型微型企业创新能力,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水平,扶持创新型、创业型和劳动密集型的小型微型企业发展,切实拓宽民间投资领域,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具体措施包括:

中央预算内投资扩大安排用于中小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资金规模,重点支持小型企业开发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节能减排、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改善安全生产与经营条件等。开展面向小型微型企业的专利服务。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现代服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农业和文化产业。充分利用国家科技资源支持小型微型企业技术创新,鼓励科技人员利用科技成果创办小型微型企业。要尽快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有关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政策的实施细则,鼓励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进入教育、社会福利、科技、文化、旅游、体育、商贸流通等领域。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加快淘汰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通过收购、兼并、重组、联营和产业转移等获得新的发展机会。

   5、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指出,要加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开拓市场的力度,要创新营销和商业模式,改善通关服务简化加工贸易内销手续,开展集成电路产业链保税监管模式试点。具体措施包括:

鼓励小型微型企业运用电子商务、信用销售和信用保险,大力拓展经营领域,推广连锁经营、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出口产品标准的培训。推进分类通关改革,积极研究为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提供担保验放、集中申报等便利通关措施,进一步落实好促进小型微型加工贸易企业内销便利化相关措施,允许联网企业“多次内销、一次申报”,并可在内销当月内集中办理内销申报手续,缩短企业办理时间。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集成电路设计企业作为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开展加工贸易业务,将集成电路产业链中的设计、芯片制造、封装测试企业等全部纳入保税监管范围。

   6、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提高小型微型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要支持管理创新、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加强人力资源开发,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小型微型企业就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劳动用工的指导与服务,拓宽企业用工渠道。具体措施包括:

要实施中小企业管理提升计划,重点帮助和引导小型微型企业加强财务、安全、节能、环保、用工等管理。实施国家中小企业银河培训工程和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提升工程,以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每年培训50万名经营管理人员和创业者。对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费补贴。切实落实已出台的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政策,提高高校毕业生创办小型微型企业成功率。

   7、促进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的政策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在促进小微企业集聚发展方面,要统筹安排产业集群发展用地和改善小型微型企业集聚发展环境。具体措施包括: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以及工业园区等各类园区要集中建设标准厂房,积极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对创办三年内租用经营场地和店铺的小型微型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租金补贴。建立完善产业集聚区技术、电子商务、物流、信息等服务平台。以培育农村二、三产业小型微型企业为重点,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开展创新型产业集群试点建设工作。

   8、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公共服务的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要大力推进服务体系建设,加强指导协调和统计监测。具体措施包括:

到2015年,支持建立和完善4000个为小型微型企业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重点培育认定500个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实施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工程。充分发挥国务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筹规划、组织领导和政策协调作用,加强监督检查和政策评估,将小型微型企业有关工作列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年度考核范围。统计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调查统计工作,尽快建立和完善小型微型企业统计调查、监测分析和定期发布制度。

9、国家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全面清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项目。

文件要求,中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要按照本通知规定,全面清理本部门、本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管理规定,对本地区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全面清理。其中:凡未经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均属于乱收费,应当一律予以取消;对不尽合理或者重复设置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要予以取消;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偏高的,要予以降低。

   10、国家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0]32号)文件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14个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价检[2010] 794号)文件的规定,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落实措施主要包括:

 1、完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管理,进一步提高涉企收费透明度。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公布《2009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时,已注明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行政事业收费项目管理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地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2、严格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审批,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管理。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审批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时,将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设立企业直接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一律要严格按照中发[1997]14号文件规定,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凡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的,有关企业一律可以拒绝缴纳。

3、全面实施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支两条线”管理,健全涉企收费预算管理制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同意保留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严格按照“收支两支线”管理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部门的相关支出,一律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严禁执收部门截留、坐支、挪用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也不得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与执收部门的预算支出直接挂钩。

   11、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具体内容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12]47号)文件,2011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收费目录》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为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

    2、2011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本通知以及所附《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或未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拒绝支付。2012年1月1日以后,新增或调整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应参照《收费目录》格式,编制本行政区域内截至2011年12月31日仍在执行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2年1月1日以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12、国家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财综[2011]9号)文件规定,对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取消的31项行政事业收费如下:

1、中小学阅读图书评审费;

2、往来港澳小型船舶查验簿收费;

 3、城市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

   4、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

 5、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

 6、卫星转发器信道费

 7、农药改变剂型登记费

 8、水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9、音像制品防伪标识费

 10、疫情处理费

 11、卫生质量检验费

 12、施封锁成本费

 13、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14、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5、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16、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年检收费

 17、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和年检收费

 18、私营公司分公司年检收费

 19、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20、筹建企业注册登记费

 21、分公司年检收费

 22、非公司制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3、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年检费

 24、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注册申请)

 25、国际注册手续费(续展注册申请)

 26、国际注册手续费(转让注册申请)

 27、国际注册手续费(变更注册申请)

 28、国际注册手续费(延展注册申请)

 29、国际注册手续费(商标申请基础翻译费)

 30、陆生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人工驯养、繁殖动物资源保护费)

   31、科学技术档案信息资源收费

   13、国家取消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为切实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优化企业生产经营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进行了全面清理,取消以下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此前,按照《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规定取消的运营车辆二级维护检测收费、运营车辆综合性能技术等级评定(检测)收费,有关地方仍作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应一律取消。

   14、国家取消253项涉企行政事业收费具体内容是什么?

根据《关于公布取消253项涉及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27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2月1日起,取消253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具体内容见附录五。

   15、2012年起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对依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认定的小型和微型企业,免征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自2012年1月1日,有效期至2014年12月31日执行。

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

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企业注册登记费。

2、税务部门收取的税务发票工本费。

3、海关部门收取的海关监管手续费。

4、商务部门收取的装船证费、手工制品证书费、纺织品原产地证明书费。

5、质检部门收取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书费、一般原产地证工本费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工本费。

6、贸促会收取的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ATA单证册收费。

7、国土资源部门收取的土地登记费。

8、新闻出版部门收取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费。

9、农业部门收取的农机监理费(含牌证工本费、安全技术检验费、驾驶许可考试费等)、新兽药审批费、《进口兽药许可证》审批费和已生产兽药品种注册登记费。

10、林业部门收取的林权证工本费。

11、旅游部门收取的星级标牌(含星级证书)工本费、A级旅游景区标牌(含证书)工本费、工农业旅游示范点标牌(含证书)工本费。

12、中国伊斯兰教协会收取的清真食品认证费。

1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批准设立的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

   16、国家对小微企业减免行政事业收费的监督落实措施有哪些?

 根据《关于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104号)文件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在免征小型微型企业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方面,实施如下措施:

1、免征有关13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后,同级财政部门应统筹安排相关部门的经费预算,保证其正常履行职责;

2、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督促本系统内相关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本通知的规定,加强对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的登记备案管理,确保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收费优惠政策;

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要通过多种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对小型微型企业免征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使小型微型企业充分了解和享受收费优惠政策。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本通知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的部门和单位,要按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17、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哪几类?

为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我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此外有些通用的税收优惠政策在中小企业也可以适用。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可以在营业税、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方面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18、中小企业可享受的营业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鼓励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9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从事担保业务取得的收入,凡符合国家规定免税条件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1]37号)文件规定,免税范围是指经国家经贸委审核批准,纳入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并按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收取担保业务收入的单位。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企业[2007]2797号)文件规定,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文件规定,国家大学科技园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7]92号)、《关于印发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及征管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7]67号)文件规定,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主管地税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减征营业税。对中小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9、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11月28日,国务院第197次常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小企业缴纳所得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等企业减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2011]117

号)文件,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一个纳税年度内的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用于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捐赠,企业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缴纳所得税税前扣除。

中小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3、所得税“三免三减”政策。

中小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技术改造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节能减排设备抵免应税所得额。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20、中小企业可享受的房产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

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的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文件规定,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21、对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颁布的《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7号)文件,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中的技术类服务平台,纳入现行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对其在2015年12月31日前,在合理数量范围内进口国内不能生产或者国内产品性能尚不能满足需要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23、什么样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能享受到国家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文附件《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进口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税收的暂行规定》规定,能够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须符合以下标准: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检测和工业设计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至少150家,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24、提高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政策是如何规定的?

根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财政部令第65号),自2011年11月1日起,上调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

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25、中小企业技术合同收入可以享受哪些营业税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规定:

 1、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26、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可享受哪些所得税减免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273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 号)和《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等文件规定: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软件开发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对社会力量,包括企业单位(不含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和个体工商户(下同),资助非关联的科研机构和高等学校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经费,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定,其资助支出可以全额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7、中小企业技术转让收入减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技术转让认定标准是什么?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技术转让应符合以下条件:

1、享受优惠的技术转让主体是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居民企业;

2、技术转让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范围;

3、境内技术转让经省级以上科技部门认定;

4、向境外转让技术经省级以上商务部门认定;

5、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备案手续时,应完成技术合同认定并提交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28、 中小企业办理技术合同认定的程序有哪些?

根据《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实行按地域一次登记制度。技术开发合同的研究开发人、技术转让合同的让与人、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合同的受托人,以及技术培训合同的培训人、技术中介合同的中介人,应当在合同成立后向所在地区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提出认定登记申请。技术合同登记机构对当事人所提交的合同文本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认定。

     29、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何规定的?

加计扣除,是指企业经营过程中发生的特定费用在规定据实列支扣除的基础上,给予增加一定比例的额外扣除,从而减少企业应税所得额,使相关企业少缴纳税款。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文件规定,允许企业按当年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的150%抵扣当年应税纳所得额。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当年抵扣不足部分,可按税法规定在5年内结转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0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计入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研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30、中小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12月10日颁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财务核算健全但不能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企业、不能享受该政策。

        31、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范围是什么?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的费用有: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2、中小企业研发活动中购置仪器和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的规定,企业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但不提取折旧;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可采取适当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的政策。

        33、中小企业软件产品增值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软件产品增值税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优惠政策:

1、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将进口软件产品进行本地化改造后对外销售,其销售的软件产品可享受上述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3、纳税人受托开发软件产品,著作权属于受托方的征收增值税,著作权属于委托方或属于双方共同拥有的不征收增值税;对经过国家版权局注册登记,纳税人在销售时一并转让著作权、所有权的,不征收增值税。

    34、中小企业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的若干配套政策》(国发〔2006〕6号)和《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文件,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应具备两个条件:

1、取得省级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认可的软件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证明材料;

2、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35、中小高科技服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65号)文件规定,自2010年7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在北京、天津、上海、重庆、大连、深圳、广州、武汉、哈尔滨、成都、南京、西安、济南、杭州、合肥、南昌、长沙、大庆、苏州、无锡、厦门等21个中国服务外包示范城市(以下简称示范城市)实行以下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1、对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36、中小创业投资企业可以享受哪些所得税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37、中小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但是,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不适用免征规定。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38、中小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方面可享受哪些优惠?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文件规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可免征土地使用税;经批准开山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10年。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0号)文件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科技园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59号)文件规定的2010年12月31日到期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继续执行至2012年12月31日。

    对正常纳税确有困难的中小企业,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给予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39、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5号)文件规定,对纳入全国试点范围的非营利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可由地方政府确定,对其从事担保业务收入,3年内免征营业税。免税时间从纳税人享受免税之日起计算。

《通知》所称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符合《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相关规定,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监管部门颁发的经营许可证;

2、以中小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当年新增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业务收入占新增担保业务收入总额的70%以上(上述收入不包括信用评级、咨询、培训等收入);

3、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4、财政、税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40、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具体内容如下:

1、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中药材的种植;林木的培育和种植;牲畜、家禽的饲养;林产品的采集;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远洋捕捞。

2、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41、中小企业从事公共污水处理等项目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从事国家规定的符合条件的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42、中小企业进行资源综合利用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3、中小企业购置节能减排设备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和《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4号)文件规定,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44、动漫产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1]119号文件《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政策的通知》增值税优惠: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动漫企业销售其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软件,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动漫软件出口免征增值税。上述动漫软件,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号)中软件产品相关规定执行。

营业税优惠: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以及动漫企业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交易收入(包括动漫品牌、形象或内容的授权及再授权),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

动漫企业和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按照《文化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的规定执行。执行时间自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

     45、中小软件、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可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号)文件规定,中小软件、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可享受以下税收优惠:

1、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

2、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5、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凡符合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可以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核算,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或摊销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2年。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视同软件企业,享受上述软件企业的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

    46、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可享有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研究开发投入可以进行研发费用确认享受所得税加计扣除优惠;企业经过技术合同登记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合同可以享受免征营业税优惠。

根据《国务院关于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实行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通知》(国发〔2007〕40号)文件规定,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的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内取得的所得,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另外,各省市还制定了一些地方性的优惠政策。

      47、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   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如何调整的?

根据《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的通知》(财税[2011]62号)文件规定,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规定如下:

1、对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时,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自然人投资者本人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确定为42000元/年(3500元/月)。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1997]43号)第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体户业主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个体户向其从业人员实际支付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允许在税前据实扣除。

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0]91号)附件1第六条(一)修改为: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为42000元/年(3500元/月)。投资者的工资不得在税前扣除。

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第一条停止执行。自2011年9月1日起按新的《通知》执行。

48、中央财政有哪些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中小企业促进法》明确规定中央财政设中小企业科目。目前,中央财政设有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等中小企业专项资金,资金规模逐年增大,2011年达到128.7亿元。2009年至2011年累计达到356亿元。2012年中央财政计划是积极安排专项资金30亿元来支持工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专业化,推动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特别是扶持有特色的产业规模化的发展。

   49、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如何管理的?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财政部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项目资金分配和资金拨付,并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和支持重点,会同财政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0、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方式。项目单位可选择其中一种支持方式,不得同时以多种方式申请专项资金。以自有资金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以金融机构贷款为主投资的固定资产建设项目,一般采取贷款贴息方式;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特殊情况可采取资本金注入方式;市场开拓等项目,一般采取无偿资助方式。

    51、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

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6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专业化发展、与大企业协作配套、技术进步、综合利用、品牌建设,以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市场开拓等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建设等方面。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确定和发布。

   52、国家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有哪些财政支持政策?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工信部企业〔2010〕225号)、《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文件规定,为支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再担保机构增强业务能力,扩大中小企业担保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设立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采取业务补助、保费补助、资本金投入等方式,鼓励担保机构扩大资本规模,提高信用水平,增强业务能力,鼓励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低费率融资担保(再担保)服务。

   53、什么样的企业和机构可以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企业和机构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经济效益良好;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申报项目符合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每年、每批资金在具体申报条件上有细微的调整。

   54、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程是什么?

《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08〕179号)文件,规定了企业和相关机构申请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流程。

根据《关于做好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监督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128号)文件规定,已进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单位可提出申报请求。项目申报资料采用网上填报和纸质文件上报两种形式。项目申报单位使用申请入库时的用户名和密码(担保机构使用填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http://smezj.sme.gov.cn),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同时,项目单位还需按照属地化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按项目申报资料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省级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开展项目组织和审核工作,对每个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必要性及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提出审核意见后,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请报告和项目资料,项目资料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

   55、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促进法》的规定,中央财政于2003年设立中小企业服务体系专项补助资金,加大对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信息、信用、创业、人才培训、管理咨询等服务业务的开展。2010年,财政部将这项资金调整为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资金使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到支持建设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

工信部、财政部就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支持方式及标准、申报管理与程序等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56、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的支持重点和方式是什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布的《2012年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2012年支持重点是省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项目。采取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补助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建设投资的50%。补助资金一次核定,分年度安排,支持年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征地和土建等基本建设费用支出,不计入项目投资补助范围。

   57、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简称创新基金)作为目前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政策着力点的中央政府财政专项资金,肩负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提高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成长的重要使命。

科学技术部是创新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审议和发布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审议创新基金运作的重大事项,批准创新基金的年度工作计划,并会同财政部审批创新基金支持项目,向国务院提交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等。

财政部是创新基金的监管部门,确定创新基金的年度预算安排,参与审议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和工作指南,并根据创新基金年度工作计划,每年分两批将创新基金经科学技术部拨入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用帐户,同时对基金运作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8、中小企业创新基金是如何运作的?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的管理采取政府部门决策和监督、专家咨询和指导、基金管理机构组织和实施的“三位一体”的管理模式,即科技部、财政部作为政府机构负责制定创新基金运作规则,决定创新基金的总体工作目标和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指南,并对运作情况实施监督和指导,同时具有对创新基金项目的最终立项审批权;专家咨询委员会作为创新基金咨询机构,负责审议确定创新基金年度支持重点领域,并对创新基金的管理提供指导和咨询意见;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作为创新基金的办事机构,负责创新基金的日常管理与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从而实现了政府决策与专家咨询紧密结合、决策监督与管理实施相对分离,各尽其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的管理特点和运行机制。

   59、中小企业创新基金如何立项审查?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项目评审采取专家与企业“背靠背”的评审方式和竞争择优的评审制度。专家由技术专家、行业管理专家、投资专家、财务专家、企业家等构成。创新基金管理中心专门建立了专家库,严格遵循德才兼备的专家选取原则,并对入库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和严格的考评制度。创新基金管理中心组织的立项审查过程规范,设有互相监督机制。

创新基金项目评审内容既包括对项目技术水平的审查,也包括对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查。评审专家按照企业发展能力、项目技术创新性、项目产品市场、商业模式、企业财务状况、投资预算的合理性和自筹资金的可行性等多个方面的评价指标,审阅企业的申报材料。

   60、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方式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主要通过无偿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注入等方式,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支持的各种所有制类型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项目或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活动服务的公共服务平台给予资金支持。

   61、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的支持重点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为了充分体现政府资金的宏观政策导向,科技部组织专家编制年度重点项目指南,明确创新基金年度优先支持的技术领域及方向。

根据科技部《关于开展2012年度创新基金储备项目组织工作的通知》(国科企金便字〔2011〕51号)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的主要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等三类项目。

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支持对象为:支持创新,鼓励创业,对创业初期、商业性资金进入尚不具备条件、最需要由政府扶持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给予资助。

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机构补助资金项目支持对象为:对符合条件的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创业开展的基础性、公益性和开放性的专业技术服务给予资助。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项目支持对象为:根据《财政部 科技部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07〕128号)的规定,通过阶段参股、风险补助和投资保障支持方式,对创业投资机构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支持,其中投资保障项目分为投资前补助和投资后补助。

   62、创新基金申报企业的基本条件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企业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有良好的经营业绩、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管理团队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持续创新的意识。企业的大学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10%以上,每年用于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的经费不低于当年营业收入的5%。

   63、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要求和支持方式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技术含量高、处于国内领先水平,自主研发、创新性较强,知识产权清晰,分为创新项目、重点创新项目两类:创新项目是指科技型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产品在研发或中试阶段、尚未形成有效销售的项目。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为50万-100万元;重点创新项目是指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研发的对产业或行业有影响带动作用的关键技术或关键创新产品。采用无偿资助支持方式,支持金额为100万-200万元。

   64、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由哪个单位负责申报管理?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的管理单位有:

1、科技部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各推荐单位(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

2、推荐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副省级城市的科技主管部门以及国务院批准的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高新区管委会)负责归口管理辖区内创新基金项目的组织工作,向创新基金管理中心推荐辖区内项目;

3、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负责企业注册信息的认证。

   65、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申报流程是什么?

根据《科技部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1〕178号)、《关于2012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科办计[2012]34号)等文件规定,创新基金申报工作全面实行数字化管理,企业需登录网络工作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具体流程如下:

1、企业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网站),在线填写企业信息;

2、企业下载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公章;

3、企业将注册资料(加盖企业公章的注册承诺书、注册信息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送交当地区县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审核认证;

4、区县科技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认证意见。

5、企业按注册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当地推荐单位网站(也可以通过科技部创新基金网站进入当地推荐单位的网站),选择申报项目栏目进行操作;

6、企业将完成的内容发送推荐,同时将区县科技主管部门的认证材料、加盖企业公章的相关附件报送推荐单位;

7、推荐单位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完善意见,企业修改完善后提交;

8、推荐单位接收企业申报的项目经审核后,网上激活,完成项目的申报。

   66、国家对推动中小生物企业发展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45号)文件规定,鼓励和促进中小生物企业发展。对新创办的生物企业,在人员聘任、借贷融资、土地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支持建立一批生物企业孵化器和留学生创业服务中心。加大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对符合条件的中小生物企业的支持力度。

   67、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由哪个部门管理?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为鼓励中小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支持中小企业发展,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由财政部门和商务部门共同管理。商务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重点、年度预算及资金安排建议,会同财政部门组织项目的申报和评审。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资金的支持重点和年度预算建议,确定资金安排方案,办理资金拨付,会同商务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68、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支持的内容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市场开拓资金主要支持内容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资金优先支持以下两类活动:

1、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东南亚、中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

2、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69、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对象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

申请企业项目的中小企业应符合下列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三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违规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4、未拖欠应缴还的财政性资金。

   70、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额度是多少?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市场开拓资金对符合规定内容且支出不低于1万元的项目予以支持,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中、西部地区和东北老工业基地的中小企业,以及根据政策优先支持的市场多元化战略所开展的市场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7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如何进行申请?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企业项目及地方项目组织单位组织本地区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按规定向地方商务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地方商务、财政部门按规定审核后,由地方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中央项目组织单位组织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以上的中小企业参加境外经济贸易展览会或进行培训,可按规定向商务部和财政部提出项目申请。商务部、财政部按规定审核后,由财政部按照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72、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的程序是什么?

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申请市场开拓资金的程序一般包括:资质注册申请、资质注册审核结果公布、年度项目计划申请、年度项目计划公示、资金拨付申请、资金拨付申请审核结果公示和资金拨付七个环节。具体要求视各地方相应主管部门要求而定。企业可以访问当地商务部门官方网站了解详情。

   73、中央财政是如何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的?

近年来,中央财政不断加强支持中小企业结构调整的力度。从2009年开始,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安排30亿元资金,专门支持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并明确中央预算内技术改造专项投资中和地方政府投资中,都要安排中小企业技术改造资金。2009年-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中小企业技术改造项目8527个。2012年中央财政积极安排专项资金来支持工业的中小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加快科技创新成果的专业化,推动节能减排、推动绿色发展,特别是扶持有特色的产业规模化的发展。

   74、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的用途?

根据《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231号)文件规定,为了促进中小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地方政府对存在产能过剩、资源能源浪费、环境污染、安全隐患突出、布局不合理等问题的各类小企业实施行政性关闭。为此,中央财政专门设立了关闭小企业补助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资金补助,主要用于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等支出。

   75、为减轻中小企业负担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做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的指导意见》(工信部运行〔2009〕684号)文件规定,在减轻中小企业负担方面,对困难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实“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援企稳岗政策,2010年为企业减轻负担和增加补贴约330亿元。从2008年9月起,在全国统一停止征收个体工商户管理费和集贸市场管理费,2010年1月起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合计每年减免金额约360亿元。从2011年开始,国家取消3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20项社团收费,每年可减轻企业负担约65亿元。从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型企业暂免征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22项行政事业收费。

   76、“五缓、四减、三补贴”的援企稳岗政策的具体内容是什么?

2008年12月20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08]117号),通称为“五缓四减三补贴”政策,主要内容包括:

1、 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即统筹地区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阶段性缓缴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五项社会保险费。

2、阶段性降低四项社会保险费率。即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费率。

3、 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帮助困难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即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向困难企业支付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4、鼓励困难企业通过开展职工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职工队伍。即开展在岗培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不足部分可在严格标准和程序的前提下,由就业专项资金予以适当支持。

   77、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针对哪些单位发放?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以下简称中欧节能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盟企业、研究单位等(以下简称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相关领域开展联合研发、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成果转化等科研合作,推动我国节能减排技术加快发展的资金。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78、中欧节能资金支持主要内容和资助方式有哪些?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中欧节能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

1、支持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联合研究开发国际尖端节能减排技术;

    2、引导国内中小企业转化中欧节能减排先进技术合作成果;

3、 鼓励国内中小企业从欧方合作机构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节能减排技术;

4、促进国内中小企业与欧方合作机构加强节能减排技术交流与合作。

中欧节能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同一年度,每个项目单位只能选择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一项内容申请支持。研发项目按不超过项目投资额4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0万元。交流项目按照不超过实际发生的国际差旅费(仅包括国际交通费、会议费)50%的比例给予资助,每个中小企业最高资助额不超过30万元。

   79、申请中欧节能资金的中小企业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申请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息准确完整,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3、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30%的企业;

    4、主要从事节能减排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服务,其业务收入占企业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5、已与欧方合作机构在节能减排技术方面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申报项目符合本办法的支持内容及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且同期未获得其他财政资金支持;    

6、经营业绩良好,管理团队具有较强的创新意识、较高的市场开拓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

   80、中小企业申请中欧节能资金应当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关于印发<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企[2011]226号)文件规定,申请资金的企业需提供如下材料:

1、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研发项目资金筹措方案及投资完成情况或交流项目国际差旅费支出情况;

4、生产经营情况或业务开展情况;

5、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6、承担项目的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及章程(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7、与欧方合作机构签署的合作协议书(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81、如何认定《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的中小企业?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认定标准为: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82、采取了哪些措施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

 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文件规定,扶持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的主要措施如下:

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中小企业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政府采购活动不得以注册资本金、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供应商的规模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2、负有编制部门预算职责的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工作,制定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具体方案,应当预留本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3、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作出规定,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10%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具体扣除比例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定。

4、鼓励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3%的价格扣除。

5、鼓励采购人允许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大型企业向中小企业分包的金额,计入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统计数额。

83、金融机构向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能享受哪些税收优惠?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文件规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84、符合条件的农村金融机构能享受什么税收优惠?

根据《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文件规定,农村金融业务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有:

1.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2.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 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

85、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2011年10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确定了金融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的增速不低于全部贷款平均增速,增量高于上年同期水平,对达到要求的小金融机构继续执行较低存款准备金率。商业银行重点加大对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加强贷款监管和最终用户监测,确保用于小型微型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的信贷支持。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在国务院和各级政府部门扶持中小企业的政策纷纷出台后,中小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已成为银行2012年贷款的重中之重,许多银行已经专门将中小企业贷款单列。2012年广发银行计划新增中小企业贷款不低于300亿元,同时还计划申请发行约300亿元小微企业金融债,将发行金融债所筹集的资金全部用于发放小微企业贷款。民生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招商银行等也已经申请提出发行计划,累计规模达1300亿元。

   86、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降低中小企业融资成本?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清理纠正金融服务不合理收费,切实降低企业融资的实际成本。确定除银团贷款外,禁止商业银行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向小型微型企业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等费用。

    87、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制定了哪些差异化监管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国务院确定了细化对小型微型企业金融服务的差异化监管政策。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余额和客户数量超过一定比例的商业银行放宽机构准入限制,允许其批量筹建同城支行和专营机构网点。对商业银行发行金融债所对应的单户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在计算存贷比时可不纳入考核范围。允许商业银行将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视同零售贷款计算风险权重,降低资本占用。适当提高对小型微型企业贷款不良率的容忍度。

   88、国家将采取哪些措施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等文件规定,要促进小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主要包括:强化小金融机构重点服务小型微型企业、社区、居民和“三农”的市场定位,引导小金融机构增加服务网点,在规范管理、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促进民间借贷健康发展,有效遏制民间借贷高利贷化倾向,依法打击非法集资、金融传销等违法活动,严格监管,禁止金融从业人员参与民间借贷。对小型微型企业的金融支持,要按照市场原则进行,减少行政干预,防范信用风险和道德风险。

   89、政府是如何支持信用担保机构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关于印发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97号)等文件规定,国家综合运用税收优惠、业务补助、损失补偿、业务奖励等方式,提高担保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担保能力。例如,工信部与财政部在2010年度安排中小企业担保服务补助资金14亿元,支持540家担保机构,为8万户中小企业提供了4200亿元贷款担保。工信部会同税务总局,对141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三年营业税。这些政策措施有效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90、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帮助中小企业直接融资?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为丰富资本市场层次,积极推动中小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融资,深交所于2001年开始探索筹建创业板,并于2005年5月先行设立中小企业板,截至2011年底,已有276家中小企业通过创业板上市,中小企业板上市企业达到631家。各地通过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探索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开展租赁业务融资、采用信用保险融资等方式,拓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

   91、企业在中小板上市须具备哪些条件?

根据深交所2008年9月5日颁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2004 年8 月9 日发布,2008 年12 月第一次修订,2010 年12 月第二次修订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的规定,企业在中小板上市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2、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3、盈利要求: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3亿元;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

5、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6、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在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7、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92、创业板上市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根据2009年5月1日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中证监会61号令),企业申请在创业板上市应具备四方面的基本条件:

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2、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

3、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93、什么是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集合债券是指通过牵头人组织,以多个中小企业所构成的集合为发债主体,发行企业各自确定发行额度分别负债,使用统一的债券名称,统收统付,向投资人发行的约定到期还本付息的一种企业债券形式。它是以银行或证券机构作为承销商,由担保机构担保,信用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参与,并对发债企业进行筛选和辅导以满足发债条件的新型企业债券形式。这种“捆绑发债”的方式,打破了只有大企业才能发债的惯例,开创了中小企业新的融资模式。

    94、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什么条件?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企业公开发行企业债券应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和其他类型企业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企业净资产(不包括少数股东权益)的40%;

3、最近三年可分配利润(净利润)足以支付企业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该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5、债券的利率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已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7、最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95、企业如何申请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券?

根据《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文件规定,中小企业在申请发行集合债券前应做好相应前期准备工作。一般需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债券发行的牵头人,负责集合债券的组织申报与发行协调工作。具体包括筛选组建联合发行人、选择中介机构、负责与国家债券主管机关及地方政府部门沟通、协调中介各方工作进程及工作质量控制等。国家发改委将对上报的债券发行申报文件进行审核,提出修改反馈意见,通知发行人及主承销商补充完善材料。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财务顾问按照国家发改委的相关意见补充完善相关材料,并出具相应说明。发行申请获得批准后由主承销商协助发行人向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和证券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办理债券上市流通事宜。

   96、政府在推动中小企业信贷管理制度改革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改进和完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拓宽融资渠道,着力缓解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的融资困难,要从切实提高对中小企业的金融服务水平、提高审批效率,确保符合贷款条件的中小企业获得方便的信贷服务,积极推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实施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监管,推动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金融产品和信贷模式创新等方面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97、政府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建立健全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体系方面采取如下措施:

1、提高大型银行对中小企业的服务意识和能力。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要继续推进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建设。大型银行在已建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专营机构基础上,要进一步向下延伸服务网点,实现中小企业尤其是小企业金融业务的针对性服务。

2、积极发挥中小商业银行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作用。中小商业银行把支持地方经济发展,支持中小企业、私人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作为工作重点,努力打造自身“服务中小企业”品牌。充分发挥中小商业银行的地缘优势,挖掘企业信用信息,为降低中小企业融资门槛创造良好环境。取消符合条件的中小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准入数量限制,鼓励其优先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金融机构较少、金融服务相对薄弱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3、推动服务县域中小企业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和小额贷款公司稳步发展,鼓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到金融服务空白乡镇开设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支持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为村镇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批发资金业务,但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可获得融资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

   98、政府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拓宽中小企业融资渠道方面采取以下措施:

1、完善中小企业股权融资机制,发挥资本市场支持中小企业融资发展的积极作用。要加大中小企业上市前期辅导培育力度,积极发展中小板市场,建立和完善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再融资及并购制度,完善中小企业上市育成机制。

2、逐步扩大中小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发行规模积极推进完善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债券和集合票据的试点工作,对中小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行绿色通道。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发行直接债务融资工具的,鼓励中介机构适当降低收费,减轻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负担。

3、大力发展融资租赁业务,扎实推进扩大商业银行设立金融租赁公司试点工作。支持金融租赁公司按照“商业持续”原则,开展中小企业融资租赁业务创新。

   99、政府在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发展中小企业信用增强体系主要政策如下:

1、加强对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将担保机构经营情况纳入人民银行企业征信系统实施统一管理。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各类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融资担保基金、非营利性小企业再担保公司、贷款奖励基金,合理分担小企业贷款风险。

2、完善创新适合中小企业需求特点的保险产品。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保险产品。科学合理地厘定针对中小企业的保险费率,继续落实对中小商贸企业投保国内贸易信用险给予保费补助政策。

3、推进中小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中小企业信用意识,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用信息服务水平,进中小企业信用制度建设,建立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评估体系,在有条件的地区开展中小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中小企业征信系统。

4、建立健全信息沟通机制,创造良好生态环境。鼓励举办多种银企对接活动,向中小企业提供融资辅导和咨询服务,帮助和支持中小企业健全企业制度,增强中小企业市场融资能力。,立合作平台,发挥行业协会、民间商会、工商联等在银企对接中的桥梁作用。

   100、政府在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主要措施有:

1、发挥中小企业出口信用保险的作用,改进中小企业外汇管理。加大优惠出口信贷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

2、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在跨境贸易试点地区使用人民币进行计价结算。鼓励金融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帮助中小企业降低成本,拓展业务。支持中小企业购汇对外投资,减少中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在借用外债政策方面的差别,允许有借款能力和资金需求的各类中资企业对外借款以满足其境外资金需求。

   101、政府在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和指导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银发〔2010〕193号)文件规定,在加强对中小企业监管和指导方面,各级金融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督促和指导政策的贯彻落实工作。主要措施如下:要建立健全中小企业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制度,将中小企业贷款纳入信贷政策导向效果评估内容,对中小企业信贷业务设立单独的考核指标,定期公布考核结果并上报人民银行总行,督促金融机构提高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要加强中小企业信贷统计监测与分析,督促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认真贯彻落实大中小型企业贷款专项统计制度和国家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切实提高数据报送质量,进一步完善中小企业贷款统计制度。

102、国家在创立中小企业方面制订了哪些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发〔2012〕14号)文件规定,各级政府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必要的、相应的信息和咨询服务,在城乡建设规划中根据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合理安排必要的场地和设施,支持创办中小企业。主要措施包括:

1、国家对失业人员创立的中小企业和当年吸纳失业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符合国家支持和鼓励发展政策的高新技术中小企业,在少数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创办的中小企业,安置残疾人员达到国家规定比例的中小企业,在一定期限内减征、免征所得税,实行税收优惠;

2、资金支持方面,中央财政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和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高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创业型中小企业的发展。国家在有关税收政策上支持和鼓励中小企业的创立和发展。

103、《创办小企业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十二五”中小企业成长规划》,“十二五”时期国家将实施中小企业成长两项关键工程和四项行动计划。其中,《创办小企业计划》将按照“创办小企业,开发新岗位,以创业促就业”的工作方针,不断改善创业环境、培育创业主体、强化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基地,促进新企业特别是小型微型企业创立和发展,扩大就业。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强化创业培训。以提高创业者素质和创业能力为重点,对有创业意愿并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人员开展创业培训。

2、深化创业服务。依托现有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完善各类创业服务机构,提供创业信息、创业咨询、创业指导与策划,以及登记注册、会计(税务)、劳保、外贸、法律等代理服务。

3、支持建立小企业创业基地。利用各类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和改造3000个小企业创业基地的基础设施、创业场地和服务设备设施等,为创业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

4、建立和健全创业辅导服务队伍。通过定期举办创业辅导师培训,形成一支专业创业辅导服务队伍。

104、《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主要内容是什么?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战略部署,鼓励、引导和支持大学生自主创业,2010年5月4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启动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计划》的主要内容包括:

1、开展大学生创业培训(实训);

2、对大学生创业符合规定条件的,给予注册资金优惠、小额担保贷款、税费减免等政策扶持;

3、为大学生创业提供指导服务;

4、为大学生创业提供孵化服务。

105、国家对鼓励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有哪些优惠政策?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文件规定,对招收高校毕业生达到一定数量的中小企业,地方财政应优先考虑安排扶持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并优先提供技术改造贷款贴息;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当年新招收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5%)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50%的财政贴息;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享受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同等待遇。

此外,2012年2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进一步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健康发展,决定对小型微型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按规定给予培训费和社会保险补贴。

106、企业招收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能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对各类企业(单位)招用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

根据《就业促进法》有关规定,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以及连续失业一定时间仍未能实现就业的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的具体范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规定。

107、企业对高校毕业生开展岗前培训享受什么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文件规定,企业新录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的,根据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按照当地确定的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的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定额职业培训补贴。

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前,需将培训计划大纲、培训人员花名册及《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等材料报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培训后根据劳动者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情况,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职业培训补贴。申请材料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财政部门按规定将补贴资金直接拨入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企业申请职业培训补贴应附: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培训合格证书等凭证材料。

108、我国是如何划分中小微型企业的?

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有利于满足社会需要,增加就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规模属于中小型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于2011年7月4日正式发布。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行业

中小微

中型

小型

微型

人数

(人)

营业收入(万元)

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人数

(人)

营业收入

(万元)

农林牧渔业

 

≤20000

 

≥500

 

≥50

 

<50

工业

≤1000

≤40000

≥300

≥2000

≥20

≥300

<20

<300

建筑业

 

≤80000

≤﹡80000

 

≥6000

≥﹡5000

 

≥300

≥﹡300

 

<300

<﹡300

批发业

≤200

≤40000

≥20

≥5000

≥5

≥1000

<5

<1000

零售业

≤300

≤20000

≥50

≥500

≥10

≥100

<10

<100

交通运输业

≤1000

≤30000

≥300

≥3000

≥20

≥200

<20

<200

仓储业

≤200

≤30000

≥100

≥1000

≥20

≥100

<20

<100

邮政业

≤1000

≤30000

≥300

≥2000

≥20

≥100

<20

<100

住宿业

≤300

≤10000

≥100

≥2000

≥10

≥100

<10

<100

餐饮业

≤300

≤10000

≥100

≥2000

≥10

≥100

<10

<100

信息传输业

≤2000

≤100000

≥100

≥1000

≥10

≥100

<10

<100

软件和信息

技术服务业

≤300

≤10000

≥100

≥1000

≥10

≥50

<10

<50

房地产开发业

 

 

≤200000

≤﹡10000

 

≥1000

≥﹡5000

 

≥100

≥﹡2000

 

<100

<﹡2000

物业管理业

≤1000

≤5000

≥300

≥1000

≥100

≥500

<100

<500

租赁及商业

服务业

≤300

≤120000

≥100

≥8000

≥10

≥100

<10

<100

其他未列明行业

≤300

 

≥100

 

≥10

 

<10

 

 

其中﹡指资产总额

109、什么是科技型中小企业?

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以科技人员为主体,由科技人员主办和创办,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科学研究、研制、生产、销售,以科技成果商品化以及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高新产品为主要内容的知识密集型经济实体。科技型中小企业主营业务须属于下述规定的技术领域:电子与信息、生物与医药、新材料、光机电一体化、资源与环境、新能源与高效节能、高技术服务业、农业与农村、航空与航天、地球、空间和海洋工程及核应用技术。

110、什么是创业投资企业?

经国务院批准,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3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规定,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在我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向创业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以期在所投资创业企业发育成熟或相对成熟后通过股权转让获得资本增值收益的企业组织,是处于创建或重建过程中的成长性企业,但不含已经在公开市场上市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的经营范围限于:创业投资业务;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创业投资咨询业务;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111、什么是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

根据2009年5月24日发布的《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商务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3号)文件规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范围包括:

1、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包括软件研发及外包、信息技术研发服务外包和信息系统运营维护外包等;

2、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包括企业业务流程设计服务、企业内部管理服务、企业运营服务和企业供应链服务等;

3、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此外,申请认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需要该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112、什么是高新技术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1、 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①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②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③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113、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有哪些?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包括电子信息技术;生物与新医药技术;航空航天技术;新材料技术;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技术;资源与环境技术;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

114、企业如何申请进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需分三步进行:

1、企业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则可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进行企业注册登记;

2、进行网上注册登记。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写注册登记表,将填好的注册登记表发至认定机构;

3、企业提交认定申请,将规定的申请材料提交认定机构。

 

 

115、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多久?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08年4月联合颁布的《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文件规定,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企业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企业想继续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的,须重新认定。

116、什么是动漫企业?

根据文化部2008年12月18日颁布的《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文件,动漫企业包括:漫画创作企业;动画创作、制作企业;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动漫软件开发企业;动漫衍生产品研发、设计企业。

文件所称动漫产品包括:

1、漫画:单幅和多格漫画、插画、漫画图书、动画抓帧图书、漫画报刊、漫画原画等;

2、动画:动画电影、动画电视剧、动画短片、动画音像制品,影视特效中的动画片段,科教、军事、气象、医疗等影视节目中的动画片段等;

3、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以计算机互联网和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为主要传播平台,以电脑、手机及各种手持电子设备为接受终端的动画、漫画作品,包括FLASH动画、网络表情、手机动漫等;

4、动漫舞台剧(节)目:改编自动漫平面与影视等形式作品的舞台演出剧(节)目、采用动漫造型或含有动漫形象的舞台演出剧(节)目等;

5、动漫软件:漫画平面设计软件、动画制作专用软件、动画后期音视频制作工具软件等;

6、动漫衍生产品:与动漫形象有关的服装、玩具、文具、电子游戏等。

117、什么是创业孵化器?

孵化器,本义指人工孵化禽蛋的专门设备。后来引入经济领域,用于指一个集中的空间,能够在企业创办初期提供研究、生产、经营的场地,通讯、网络与办公等方面的共享设施,系统的培训和咨询,政策、融资、法律和市场推广等方面的综合服务和支持,旨在对高新技术成果、科技型企业和创业企业进行孵化,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企业成活率和成功率。

 
[ 课程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