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55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船税从“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的当月至截止日的当月按月计算。
具体计算方法为: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八项(国税发[2007]5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