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应区分不同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另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