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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核电站的用地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633
核心提示: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文件规定: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文件规定:

    一、对核电站的核岛、常规岛、辅助厂房和通讯设施用地(不包括地下线路用地),生活、办公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他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对核电站应税土地在基建期内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电站用地征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财税[2007]1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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