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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物流企业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具体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0  浏览次数:693
核心提示: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二条规定,物流企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3号)第二条规定,物流企业是指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服务的专业物流企业。

  大宗商品仓储设施是指仓储设施占地面积在6000平方米以上的,且储存粮食、棉花、油料、糖料、蔬菜、水果、肉类、水产品、化肥、农药、种子、饲料等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煤炭、焦炭、矿砂、非金属矿产品、原油、成品油、化工原料、木材、橡胶、纸浆及纸制品、钢材、水泥、有色金属、建材、塑料、纺织原料等矿产品和工业原材料;食品、饮料、药品、医疗器械、机电产品、文体用品、出版物等工业制成品的仓储设施。

  仓储设施用地,包括仓库库区内的各类仓房(含配送中心)、油罐(池)、货场、晒场(堆场)、罩棚等储存设施和铁路专用线、码头、道路、装卸搬运区域等物流作业配套设施的用地。

  提示:符合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的物流企业,应符合上述条件,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财税[201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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