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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出口了一批化肥及化肥产品,请问,出口时关税税率应怎样确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74
核心提示:  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6号)规定,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

  答:《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6号)规定,取消部分化肥及化肥原料的特别出口关税,主要包括黄磷、磷矿石、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27项产品。对黄磷继续征收20%的出口关税,对其他磷、磷矿石继续征收10%~35%的出口暂定关税,对合成氨、磷酸、氯化铵、重过磷酸钙、二元复合肥等化肥产品(包括工业用化肥)统一征收10%的出口暂定关税。

  调整尿素、磷酸一铵、磷酸二铵3项化肥产品征收出口关税的淡、旺季时段,尿素旺季(2月~6月,9月16日~10月31日):暂定税率35%,特别关税税率75%;淡季(1月,7月1日~9月15日,11月1日~12月31日):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暂定税率10%;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税率=(1.1-基准价格/出口价格)×100%(基准价格按2.3元/公斤计算)。磷酸二铵旺季(2月~5月、9月1日~10月15日):暂定税率35%,特别关税税率为75%;淡季(1月,6月~8月,10月16日~12月31日):当出口价格不高于基准价格时,暂定税率10%;当出口价格高于基准价格时,税率=(1.1-基准价格/出口价格)×100%(基准价格按4.0元/公斤计算)。磷酸一铵规定与磷酸二铵相似,只是基准价格按3.7元/公斤计算。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部分产品出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0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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