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第六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后,应填写《出口旧设备退(免)税申报表》,并持下列资料,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1.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2.购买设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旧设备折旧情况确认表》;4.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的自用旧设备,凡购进时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其他单证齐全的,实行出口环节免税不退税(以下简称”免税不退税“)的办法。”
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出口旧设备,凡企业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实行免税不退税办法;企业不能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或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及其他规定凭证的,按照现行税收政策予以征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旧设备出口退(免)税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第十条第二款(国税发[2008]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