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规定: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视同自产产品,无论是否超过当月自产产品出口额50%,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有关规定审核无误后办理免、抵、退税,不再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审批。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核准和审批权限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4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