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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企业将委托其他企业加工的货物收回出口,是否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8号)文件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49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规定:工商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规定:工商登记时间两年以上的集成电路设计、软件设计、动漫设计企业及其他高新技术企业(小规模纳税人除外)从事以下业务的,可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

  (一)自主研发、设计由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进行收购或委托国内其他企业生产加工后收回的货物出口;

  (二)委托境外企业加工后进口再使用本企业品牌的货物出口;

  (三)自主研发、设计软件,加载到外购的硬件设备中的货物出口;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您所说的这种情况属于以上文件范围内货物的,可按上文执行;如果是上文规定范围以外的货物,则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四条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适用免抵退税管理办法企业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8号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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