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第四条第二项规定:“……本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以前年度出口货物发生退运的,应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贵公司的本年度出口的货物发生退运,可在下期用红字(或负数)冲减出口销售收入进行调整,不需要补缴原免抵退税款。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第二项(国税发[200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