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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以进料加工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的货物,怎样计算应纳税额?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33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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