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文件规定: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不予退(免)税货物计算应纳税额的公式为: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