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规定的生产企业“免抵退”税计算公式,对于进料加工复出口企业,生产加工环节耗用的境内材料进项税额不需做转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规定,出口企业出口的下列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视同内销货物计提销项税额或征收增值税。
(一)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增值税的货物;
(二)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退(免)税的货物;
(三)出口企业虽已申报退(免)税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补齐有关凭证的货物;
(四)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的货物;
(五)生产企业出口的除四类视同自产产品以外的其他外购货物。
一般纳税人以进料加工复出口贸易方式出口上述货物以及小规模纳税人出口上述货物计算应纳税额公式:
应纳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格×外汇人民币牌价÷(1+征收率)×征收率。
根据上述规定,若进料加工出口的货物属于不予退(免)税的货物等上述应视同内销的,进料加工复出口应按简易办法计算应缴增值税,其生产加工环节耗用的境内材料进项税额应作转出。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