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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我公司有一批货经保税区出口,取得的出口报关单退税联上注明的最终目的国是中国,请问报关单退税联上注明最终目的国是中国,对办理“免抵退”税是否有影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251
核心提示: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65号)第一条的规定:“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销售给外商的出口货物,如外商将货物存放在保税区内的仓储企业,离境时由仓储企业办理报关手续的,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可凭货物进入保税区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联)、仓储企业的出口备案清单及其他规定的凭证,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国税发[20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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