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第三条规定,凡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可认定为集团成员,集团公司(或总厂,下同)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下同)生产的产品,可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一)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二)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三)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因此,总公司出口下属生产企业的产品按上述规定执行。
(注:上述答案仅供参考,具体事宜请向您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 政策依据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国税函[2002]1170号)